成都公共场所隐患限期未整改 最高罚1万停业3月

02.12.2015  07:21

  成都拟修改公共场所治安管理规定

  本报讯(记者 刘佳)新修改的《成都市公共场所治安管理规定》11月30日提请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

  随着成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按摩、洗浴等特殊公共场所的不断增多,急需通过修改旧的《规定》,进一步强化特殊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

  基于兼顾监控公共场所安全与尊重公民隐私的考虑,修改稿增加了第八条并提出,茶坊、棋牌室、影剧院以及从事按摩、洗浴经营活动的公共场所,其经营者应当在停车场、营业大厅出入口、消防安全疏散出入口、营业区域通道、收款台前等不涉及公民隐私的公共区域,安装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要求的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并保证在营业期间正常运行。

  鉴于《规定》出台于2006年,其第十五条对公共场所设定的处罚标准在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处罚金额较低,不能适应当前社会治安管理的需要。参照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修改稿提出,对公共场所发生治安、刑事案件或者治安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或对存在的治安或者安全隐患不按公安机关要求限期改正的,由公安机关对治安责任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公共场所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