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储户银行卡被盗刷 银行被判担全责

18.08.2015  18:02

  近年来,频繁发生银行卡在境外被盗刷而引发储户起诉银行的官司。过去,在这些官司中,很多都因为储户不能举证,而被判输;但记者近来了解到的相关案例表明,银行主动赔偿、经法院调解赔偿和判赔的案件越来越多。

  广东省银监局相关负责人此前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曾介绍,从目前的司法实践看,大部分银行卡盗刷案件,银行赔付率都达到50%以上。昨日,成都商报记者采访了解到,高新法院最近审理了一起类似案件,判决银行为储户被盗刷的近万元存款担责。

  高新法院认为,银行应当对储户金额为什么减少负举证责任,只有在证明金额减少应当由储户自己承担责任的情况下,银行才可以免去赔偿责任。法院同时认为,银行与储户签订的“关于密码丢失储户自担责任的约定”属于格式条款,无效。

  存款国外被盗刷,储户起诉银行

  储户张先生是平安银行成都金融城支行的客户,去年8月4日下午,仍在单位上班的他,突然收到了几条银行卡交易信息,信息显示他平安银行储蓄卡里有9576.64元存款被取走了,地点在莫斯科的一台ATM机。

  银行卡内存款被盗窃后,张先生多次找到开户银行平安银行成都金融城支行,要求一起报案处理,并希望银行方面能承担相应的安全保管责任。但双方未能达成共识,于是张先生向高新区法院起诉了平安银行成都金融城支行。

   存款被盗刷,谁之责?

  储户张先生认为,自己的存款存入银行,银行有义务保障资金的安全。储户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卡内资金在异地被盗刷,其损失应由银行承担。

  被告平安银行金融城支行辩称,储户和银行之间是储蓄合同关系,从管理上说,取款的要件是密码和卡,事发时储蓄卡虽在储户身上,但是对密码的管理应由储户遵守相关规则,此次储蓄卡被盗刷,储户存在责任。

  银行还辩称,银行和储户之间签字确定的合同约定,储户未尽妥善保管密码的义务导致的风险及损失由储户个人承担,并规定凡使用卡和密码办理业务视为储户个人行为,应由其个人自行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