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交警公布自学车事故处理流程

30.03.2016  20:54

四川在线消息(四川日报记者 李丹) 3月30日,记者从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获悉,为规范驾照“自学直考”道路行驶安全和责任认定,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发布了自学直考交通事故处理有关内容解读,详细就事故处理、责任认定、理赔流程等进行了说明。

一、自学人员在教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应如何进行处置?

1.自学人员和随车指导人员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2.如果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3.如果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4.如果自学人员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供电、通讯等设施损毁的,自学人员和随车指导人员应当报警等候处理,不得驶离。机动车可以移动的,应当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

二、自学人员在教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确定原则

(一)责任主体的确定原则

自学人员在具备资格的人员随车指导下,使用符合规定的机动车学习驾驶中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由随车指导人员承担事故责任。自学人员无具备资格人员随车指导,违反规定上道路学习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的,自行承担责任。

(二)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确定原则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6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1)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2)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3)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三、自学用车在学习驾驶中发生交通事故后的理赔流程及索赔单证有关要求

(一)受理条件:

1、自学用车已向保险公司投保相关车辆保险;

2、在《公告》规定的时间、道路条件下发生自学用车已投保险种对应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简易索赔流程:

简易索赔流程,主要分为向交警或保险公司报案两种处理方。

(三)索赔单证要求:

保险单(交强险、商业险)、索赔申请书、损失确认单(或定损书)、财产损失清单、购置或修复受损财产的票据、自学人员和随车指导人员身份证明、随车指导人员驾驶证、自学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自学用车(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车辆管理所发放的学车专用标识和公安交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涉及人员伤亡的,还应当按照保险公司要求提交医疗、误工、死亡伤残等相关证明。(以上理赔流程及索赔单证有关要求仅供参考,最终以各自保险公司具体告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