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七中学生遇害案二审 被告获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27.10.2014  22:58

  四川新闻网成都10月27日讯(记者 杜玉全)近日,四川新闻网记者获悉,成都七中学生遇害案二审已经有了宣判结果,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公布的判决文书显示,经审理,法院依法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上诉人(原审被告)龙辉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000元的刑事裁定。

  回放 不满一审双方均上诉

  2012年12月11日晚,成都高新区发生一起持刀抢劫杀人案,成都七中国际部学生赵涛不幸遇害,年仅17岁。期间,另有郑某某、周某某、吴某等3名路人被杀伤。当晚10时55分,犯罪嫌疑人龙辉被公安机关抓获,次日被依法刑事拘留。

  2013年7月4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并于2013年11月22日一审宣判,凶手龙辉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随后,赵涛的父亲赵洪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被告人龙辉也在随后提出上诉。今年6月,该案二审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二审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龙辉在公共场所持刀对四名被害人实施砍杀,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两人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情节恶劣,罪行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应依法严惩。龙辉在作案过程中又持刀威胁,劫取他人电瓶车,还构成抢劫罪。

  焦点一:龙辉提出“案发时精神病发作,什么都不知道

  法院:经查,现场目击证人的证言、被害人的陈述以及龙辉被挡获时其衣裤、身体、所骑电瓶车、现场提取的削甘蔗的刀具和菜刀上留有被害人血迹等证据足以证明龙辉故意杀人和抢劫的事实,精神病鉴定亦证实龙辉作案时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故其上诉理由不成立。

  焦点二:辩护人提出“借用他人电瓶车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

  法院:经查,被害人吴某的称述和监控视频证实龙辉虽声称借用电瓶车,但在吴某拒绝后,龙辉即持刀威胁,劫走电瓶车,故其行为不构成抢劫罪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另外,关于“精神病鉴定书未说明所患精神病程度”、“派出所民警不作为而导致本案发生”等意见,均被法院依法驳回。被害人赵涛父母对于民事赔偿数额的上诉,因不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上诉及代理意见不成立。

  最终,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结果 数罪并罚龙辉判死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核准被告人龙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刑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000元的刑事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