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一连锁火锅店违规使用“老油”被罚款近20万元

16.06.2015  19:16

四川在线消息(四川日报记者 李丹) 6月16日,成都食品药品监管局公布了一起火锅店违规使用“老油”案,涉案的连锁火锅店被罚款197640元。目前,成都市检察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 涉案的火锅店——红顶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总经理丁某某、中央厨房炒料员牟某某、火锅店技术副总赵某某、营销副总杜某某依法提起刑事诉讼。

成都市一直将违法使用回收的火锅底料油(俗称“老油”)的行为作为重点打击对象。2014年11月10日,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 天府新区白沙红顶天火锅店 进行检查,发现该店涉嫌用回收的火锅底料油加工制作火锅底料油。2014年11月10日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案件上报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调查。

经查,成都红顶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2014年10月10日至11月10日被查获期间,从所属的蓝谷地店、玉双店、一品天下店回收使用过的火锅底料油115公斤左右 ,由该公司驾驶员运转至天府新区白沙红顶天火锅店,由炒料工去除油品中的异味和杂质,然后在熬制新的火锅底料油时,按5公斤新油和0.5公斤回收油的比例进行熬制,然后送到公司所属的3家火锅店使用。截至2014年11月10日被查获时使用了约25公斤回收油,制作火锅底料油275公斤。天府新区白沙红顶天火锅店现场查获使用过的火锅底料油90公斤,已由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了查封扣押;锦江区红顶天火锅店、金牛区红顶天火锅店、成华区红顶天火锅店现场查获的火锅底料油285公斤、火锅底料95公斤已由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了查封扣押。成都市食药监局于2014年11月13日立案。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进行处罚。

鉴于当事人这一违法事实情节严重,具有主观故意性,成都食品药品稽查总队吊销了成都红顶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所属的锦江区红顶天火锅店、金牛区红顶天火锅店 、成华区红顶天火锅店、天府新区白沙红顶天火锅店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19764元。没收上述4个店违法生产的食品,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罚款197640元。

2014年11月18日,成都市检察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红顶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丁某某、中央厨房炒料员牟某某、火锅店技术副总赵某某、营销副总杜某某依法提起刑事诉讼。

食药监部门再次提醒火锅经营企业,将回收的火锅底料油作为食品原料再次加工使用是严重的违法行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给予顶格行政处罚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