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一小区楼顶养鸡鸭 邻居诉苦:每天一大早被吵醒好烦
四川在线消息(四川日报记者 张立东 文/图)近日,成都市青羊区苏坡街道办事处清水绿苑小区居民向四川日报民情热线(028)86968696、问政四川等平台反映,有小区住户在楼顶养家禽,凌晨的鸡鸣搅扰左邻右舍休息,且影响了楼顶的环境卫生,怎么办?记者对此进行了走访调查。
【现场】5只鸡10只鸭,住在小区楼顶上
2月15日上午10点,四川日报民情热线记者来到清水绿苑小区。走在这个有60栋住宅楼的小区里,记者偶尔能听到公鸡的打鸣声。“接到住户反映后,我们进行了排查,并向养家禽的住户进行了劝说。”该小区业委会主任符小东告诉记者。
清水绿苑小区是成都铁路局职工集中居住小区,目前有8000多住户、25000多人。“就住户养鸡的问题,我们已沟通过很多次。”符小兵坦言,这么大的居住小区,服务和管理都很难,小区事务多是由业委会出面协商处理。
被投诉的养鸡住户位于该小区20栋18楼。记者看到,住户家的露台一侧搭起了棚子,里面饲养着5只鸡和10只鸭。此外,这里还用砖垒起了种植区,种着花草蔬菜等,鸡鸭粪便就地作为种植肥料。
符小兵说,这家住户从去年年中开始养鸡,11月又扩大了规模,街道办、业委会发现后,几次上门劝说,但效果不明显。
【协商】养殖户承诺3月10日前处理所有家禽
“一大早听到公鸡打鸣,刚开始觉得新鲜,后来就让人烦了。”在清水绿苑小区经营便民超市的吴老板告诉记者,更让邻居们忧心的是,1月青羊区确诊了1例H5N1禽流感,患者距离本小区仅几百米,“为了大家的安全,这些鸡鸭禽类肯定养不得”。
周边发生禽流感,让业委会的工作压力陡增,年前在与养殖住户的协商中还发生了口角。“养殖住户是退休的老人,我们只好以劝说为主。”
“我们自己在楼顶种点菜养点鸡鸭,都是自己吃,又不贩卖,觉得没啥子。”当事人70岁的邹平(化名)说。
最终,在该住户子女的协调下,邹平明白了城区不准养鸡鸭。由于饲养的数量较多,邹平同意“慢慢处理”养殖的家禽,在3月10日前全部处理完。
【说法】城管:养鸡违规但从未罚款
随后,四川日报民情热线记者来到苏坡街道办事处城管执法中队。据中队长毛建介绍,《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城区禁止饲养家禽家畜。
毛建说,去年下半年以来,他们接到市民举报后处理了3起城市小区养鸡事件,饲养家禽的一般是老年人。“在具体执行中,我们多以普法和劝说为主,居民一般都支持这项工作。”
“苏坡街道是涉农小区较多的街道,有些居民身份虽然已是市民,但观念还没有从农村过渡到城市。”毛建表示,他们将加大政策法规宣传力度,特别是有针对性地对涉农小区进行宣传。
2009年颁布的《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禁止在中心城区、区(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饲养家禽家畜和食用鸽。 毛建说,现实中“从未针对居民养鸡罚过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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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前后 鸡鸣烦扰多
春节前后,鸡鸣扰民的投诉比往常增多。日前,成都市星辉中路8号星辉家园的住户向四川日报民情热线反映,“每天早上6-7点就会听到有公鸡打鸣,很大声,影响睡觉。中午也会有鸡打鸣,导致午觉也没法睡。”接投诉后,金牛区城管局已安排驷马桥街道社区工作人员前往星辉中路8号,找到养鸡的住户进行宣传教育,居民承诺尽快处理掉所养的活禽。
春节大假回家,家住成都市成华区某小区的网友“十三都”连续几天都起得很早——早晨6点不到,就会听到雄浑的鸡鸣声在几栋楼间共振,吵得“十三都”怎么也睡不着。“十三都”在小区群里一问,原来是一位住户过年从老家带来了几只活鸡,养在自家阳台上,它们成为每早定时叫醒的“闹钟”。
“我们住在北2.5环的老住宅区,小区里就有在阳台养鸡的,说是过年乡下亲戚送的。”网友“春天里ZW”在四川在线留言说:“逢年过节带回点家乡味是人之常情,忍忍也就算了,也不好宰杀的嘛。”
根据成都市有关规定,从2006年8月20日起,市中心城区三环路以内的市场、餐饮饭店,全面禁止鸡、鸭、鹅、肉鸽、鹌鹑、兔等活畜禽交易和宰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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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的市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须经其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五条 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罚款。
【第三十四条】 禁止在中心城区、区(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饲养家禽家畜和食用鸽。禁止在镇(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的街道或者公共场所敞放家禽、家畜,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禁止在中心城区、区(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的住宅楼阳台、窗台、观景台、公共通道(楼梯、走廊)等影响公共环境的地方搭建鸽舍。
饲养信鸽的,应当遵守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并采取措施防止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饲养宠物的,应当对宠物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立即自行清除。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予以没收,并处以二百元罚款。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违反本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百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