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年困难重度残疾人将单独核定纳入低保

19.03.2015  12:05
  发放形式:
  最低生活保障金按月(季度)发放,保障金额按照核定的收入与当地低保标准的差额计算
  管理方式:
  每年对救助对象进行一次复核认定,救助对象残疾程度发生变化的,按规定程序办理新增或停发手续
  记者3月18日从省残联获悉,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残联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做好困难成年重度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把全省生活困难的18岁以上成年重度残疾人单独核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这是继2014年实行为重度残疾人提供护理补贴制度以来,我省残疾人保障制度出台的又一重大民生政策。
  我省有各类残疾人622万余人,其中重度残疾人84.8万名。与一般家庭相比,平均每个重度残疾人家庭每月要多支出80%以上的费用。
  根据《通知》,今年起,凡持有我省常住户口、身份证、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年龄在18周岁以上的一二级残疾人(包括视力、肢体、智力、精神、听力、言语、多重残疾),本人无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固定收入、无养老保险金或退休费且未纳入城市“三无”(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人)、农村“五保”供养的困难成年重度残疾人,其家庭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困难成年重度残疾人可以个人名义单独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保障金额按照核定的收入与当地低保标准的差额计算。
  困难成年重度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审核审批程序为:首先由困难成年重度残疾人本人(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者可由其供养人代理)向其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如实提供居民户口本、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材料。辖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残联部门对是否符合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的条件审核认定后,出具证明;然后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市、区)民政局按照《四川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四川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和《四川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规定的相关程序进行入户调查、评议、公示、审核和审批,并建立个人档案。
  对享受生活救助的困难成年重度残疾人,其最低生活保障金以社会化发放形式按月(季度)发放。同时,我省将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对救助对象进行一次复核认定,救助对象残疾程度发生变化的,按规定程序办理新增或停发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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