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法充分彰显现代慈善的新理念

25.03.2016  21:20

慈善立法十年磨一剑,近日终于尘埃落定。作为一部贯通古今、融汇中西以及适合我国国情的慈善事业根本大法,慈善法在立法之前的积极征询、立法过程中的广开言路以及最终定稿的审慎严谨都使得这部法律更加富有社会性并且充满善治气象。然而,围绕慈善法的相关讨论却并未因其出台而结束,诸如个人不能发起公开募捐、慈善组织管理费用比例等热点话题依然在媒体上持续发酵。这些争议集中反映出传统慈善与现代慈善的理念冲突,预示着现代慈善事业的发展依然任重道远。在这一背景下,对现代慈善理念进行诠释既是慈善法制定的题中之义,也是向公众普及慈善文化、在全社会范围内达成基本共识的客观要求。

现代慈善是指以慈善组织为中介而发生的对陌生他者的伦理关怀,其基本理念是权利保护、组织运营、分工协作和契约精神。一般而言,现代慈善的发展历程要经历共同体本位向个人本位,再向社会本位的转变。共同体本位主要依托宗族、行会、教会、村社等形式开展慈善活动,以血缘、业缘、信仰和地域为纽带。在民主政治、市场经济和市民社会的冲击下,共同体本位因其阻碍个体公民意识的形成而瓦解,个人本位成为慈善事业的主要载体。但中国熟人社会的“差序格局”使得个人本位始终难以跳出私益的窠臼。所以,我国尽管有漫长的慈善历史,但慈善活动很难得到广泛持久的传承,更没有渗透到大多数社会公众的自觉意识和行为之中。中国慈善事业的发展呼唤个体本位向社会本位的转型,并通过社会本位实现个体本位的改善与优化。慈善法的出台充分彰显了现代慈善的新理念,为社会本位为核心的现代慈善创造了积极外部制度环境,开辟了慈善事业新篇章。

权利保护。建立在人本价值基础上的人权保护是现代慈善的伦理基石,慈善法针对个人为不特定群体开展的公开募捐与个人为自身及亲友等发起的社会求助采取了区别规制方式,充分体现了对公民财产权与公民结社权的宪法保护。在以往情况下,对于个人发起公开募捐后滥用善款等行为,只能对受捐人进行道德上的谴责,无法通过法律对其加以制约,捐赠人的权利也无法得到保障。禁止个人发起公开募捐依据个人财产不可分离原则,可以对多数人从事慈善活动的原动力形成保护。规定个人发起公共利益的募捐权利由直接变为间接,不仅为慈善组织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便利,实际上也是对公民结社权利的保护。

组织运营。社会问题的复杂性要求慈善事业通过有限资源的投入带来撬动式改变,相应地催生了专业化与职业化的社会需求,一个突出表征就是大量具有以公益为目的,采取组织模式运作的慈善组织成立。作为联系捐赠者和受捐者的中介力量,慈善组织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发展,是现代慈善事业的核心主体。慈善组织的存在降低了慈善服务过程中的交易成本,有效避免慈善资源的浪费。借助组织化方式运营,公民慈善权利的行使可以得到充分保障,捐赠者的善良愿望也能得以实现,慈善活动也因此获得了生命力。

分工协作。现代社会的形成过程也是社会主体逐步分离的过程,现代慈善的发展由以一对一的直接捐助形式逐步走向捐助者与受助者的分离,建构起三方关系为特征的慈善主体关系,包括捐赠人、慈善组织和受益人之间,志愿者、志愿服务机构和受益人之间,或捐赠人、募捐人和受赠人之间。这种分离同政府与市场分离,政府与社会分离一样,意味着分工的进化和社会的进步。一方面,社会分工带来了专业的服务和效率的提高;另一方面,协作过程的平等自主关系使捐助者与受助者在心理、人格尊严等方面不平等的定势有了很大程度的改变。

契约精神。当代中国慈善事业出现诸多乱象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契约精神”的缺失。由于缺乏契约精神,主管部门自由裁量权过大、捐赠者可以随时不履行捐赠承诺、慈善组织可以背弃诚信谋取个人私利等,不一而足的不道德行为给中国慈善事业的发展带来了极大伤害。从私人契约和社会契约角度出发,慈善法分别明确了主管部门、慈善组织、捐赠人和受益人的契约责任,在控制公权力,保障和维护人权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慈善事业的发展代表了人类向善的不懈追求,推动人类文明和社会不断进步。当前我国正处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阶段,慈善法不仅深刻体现出慈善事业自身的制度变迁与创新,还助力政府和市场行为的转型并调动最广泛的社会公众积极参与,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突破口。

(李健,作者系中央民族大学基金会研究中心执行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