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友未兑现1100万捐款被起诉,慈善不是儿戏

10.03.2023  21:43
▲资料图。图/IC photo

  近日,中国矿业大学校友吴幽未兑现1100万元捐赠被母校起诉的消息引发外界关注。

  2019年,中国矿业大学宣布其2008级校友吴幽捐赠1100万元。这是当时矿大自成立后收到的最大单笔捐赠。但是,吴幽因没能履行捐款承诺,被中国矿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告上法庭。

  诺而不捐,舆论上习惯称之为“诈捐”,指的是捐赠人通过媒体等公开方式承诺的,或签订捐赠协议的,逾期没有按照承诺或者协议规定捐款。

  近年来,诈捐时不时成为社会热点,尤其是各类新媒体平台上,表达爱心捐款成为流量的工具之一,但最后没有落实的时常有。有的在镜头前表演完捐赠,镜头一关,就要把捐款拿回来了,一些明星都曾身陷“诈捐门”,高调参加公益活动图个嘴快,承诺捐赠多少做公益,到处宣发传播,但最后却是不了了之。

  类似的大额捐赠许诺,还有前几年的某企业董事长何某某,其也是在企业发展势头很猛时夸下海口,不同公开场合累计说出了上百亿的捐赠承诺,但绝大部分都是无疾而终。只不过在这个案例中,由于没有明确受赠的慈善机构对象,也没有指定的受益人,而且其本身企业经营遇到了巨大危机,最终当事人甚至还失去了企业控制权,所以没有机构或个人发起诉讼追讨赠款。

  但本案中的吴幽不一样,他是明确地承诺捐赠给母校矿大但却没有兑现。作为受捐主体的矿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是有权利起诉的。

  慈善法规定:捐赠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方式公开承诺捐赠的,或者捐赠财产用于特定活动并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捐赠人违反捐赠协议逾期未交付捐赠财产,慈善组织或者其他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捐赠人拒不交付的,慈善组织或者其他受赠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起诉。

  吴幽通过不同的媒体方式,公开承诺了捐赠,这些都有很多公开的留痕证据,所以此案很显然是符合这一条法规的情形。

  也就是说,捐赠承诺不是可以随便说的,是不能反悔的。否则,除了被视为沽名钓誉的社会道德批评,还要承担实实在在的法律责任,不能名利双收后就拍拍屁股走人了。更进一步,个人或组织公益捐赠中,捐赠出去的钱,正常情况下也是不能反悔要回的。

  当然,也有特殊的情况。慈善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捐赠人公开承诺捐赠或者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经向公开承诺捐赠地或者书面捐赠协议签订地的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后,可以不再履行捐赠义务。

  也就是说,个人或组织公益捐赠出去的善款,在慈善组织本身没有存在过错的前提下,只有诸如捐赠人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监护人许可而捐赠的等特殊情况下才可以向慈善组织申请退捐。

  根据上述规定,吴幽需要明确地证明自己有经济状况显著恶化的事实;同时向捐赠协议签订地的民政部门报告,再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才可不再履行捐赠义务,否则必须按照承诺捐赠1100万,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应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

  通过吴幽的案例,也给更多的企业家、明星等人物提醒,承诺捐赠是一件严肃的事情,要言而有信,不要做出超出自己能力范围之外的承诺,更不要把公益慈善作为作秀、炒作、忽悠的道具,要珍惜自己的社会信任。

   

责任编辑:祝加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