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愿容忍舆论批评的孔庆东败诉了

19.12.2014  11:42

到底是教授还是野兽?”南京电视台主持人、名嘴吴晓平在《听我韶韶》栏目中,就涉及北京大学教授孔庆东的一起案件进行了评论,之后被孔庆东诉至法院,索赔20万元。12月17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官方微博通报了这起案件,一审驳回孔庆东的诉讼请求。(《现代快报》12月18日)

孔庆东曾因中国劳动关系学院一学生指出他的诗“格律不对”,怒骂对方是“狗汉奸”,结果被学生起诉,海淀区法院判决孔庆东公开道歉并赔偿200元;如今,他被电视台主持人骂“到底是教授还是野兽”后,却被判败诉,不知他作何感想?海淀区法院的判决不仅维护了老吴作为新闻评论人的合法权力,更是在保障新闻工作者的职业权力,保障社会公众对于不当之风的评论权。

法院在这个案件中,肯定了新闻评论的特殊性和对于社会文明进步的特殊价值。法院认为,新闻评论主要是为“公共利益”而存在,“《听我韶韶》是一档电视新闻评论类节目,需要结合最近发生的具有较高新闻价值、评论价值的事件、问题或社会现象展开评论、剖析,发表意见和态度”。而这种为“公共利益”存在的评论,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即“使得评论人在进行触及有关他人或相关社会现象痛痒的批评时,说的常是别人不爱听的话,甚至会使用一些贬损性词语、语句,以达到针砭时弊、扶正祛邪、促进内省自律等作用”,因此,对于新闻评论应当适度宽容,慎重认定侵权。

在肯定新闻评论的特殊性的基础上,法院事实上采纳了国际通行的“公正评论”的标准,来认定是否评论侵权。在国际诽谤法上,符合以下几个条件,即“发表意见是出于公众利益,发表的意见基于一定的事实,不具有恶意”,则认为是“公正评论”而不判定为侵权。海淀法院虽然没有提及“公正评论”的字眼,但事实上援引了这一惯例,认为“对于新闻评论而言,如果依据的事实是真实的,主观上不具有侮辱他人人格的恶意,即使在个别范畴内出现言辞激烈甚至稍有过激的语句,仍应予以理解与宽容,视为在正常的评论范畴之内。”这进一步说明,新闻评论只要为“公共利益”,与事实基本符合,被批评方不宜纠缠于个别语句。

此外,海淀区法院进一步在判决中引用了“公众人物”的概念,为新闻舆论监督保驾护航。“公众人物”是国际诽谤法通行的概念,美国最高法院在《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中,首次提及“公众人物”。国内法院最早在范志毅诉《东方体育日报》案中提及,此后在唐季礼诉《成都商报》、张靓颖诉《东方早报》案中都有提及。官员也好,社会知名人士也罢,既然享受比一般人更多的社会资源和名望,就应当受到更多的监督,也应当更能容忍监督中出现的瑕疵。海淀区法院指出“孔庆东作为公众人物,较社会一般人在承受社会舆论方面有较高容忍义务,不能因新闻评论时的个别用语本身存在一定的贬义,就认定构成侮辱”,这就进一步确立了“公众人物”应当承受更高的容忍义务,从而为新闻舆论监督减压,有利于新闻媒体及时行使监督权,维护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