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出台意见 学校不得公布学生考试排名
四川在线消息(四川在线记者张瑾)9日,省教育厅官网全文公布了《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社会组织或个人可在30日前,通过传真(028-86281876)、电邮([email protected])或邮寄(成都市中南大街1号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办公室)的方式提交意见。
记者看到,《意见稿》全文共63条,分为学生、学校、教师、经费保障等八个章节来保证我省义务教育的实施。其中《意见稿》规定,我省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义务教育阶段免收学费、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和作业本,对贫困寄宿学生给予生活补助。
学生:公办学校禁止跨服务范围组织招生
根据《意见稿》,我省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
适龄儿童实行免试就近入学,学校不得举行与入学相关的考试、测试,不得将各种竞赛成绩、获奖情况、考级证书和捐助作为入学的条件和编班的依据,公办学校禁止跨服务范围组织招生,民办学校应当将报名时间、招生条件、招生范围、收费标准、录取结果等信息向社会公布,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此外,流动人口的适龄子女在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学校:不得责令学生转学、退学或者开除学生
《意见稿》指出,义务阶段学校不得分为或变相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也不得分设或变相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学校禁止以接受捐赠等名义,变相收取择校费、赞助费等与入学相关的费用。
新建居民区需要设置学校的,应当与居民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同时,学校周边不得设立网吧、歌舞娱乐场所等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学校应建立24小时安保值班制度。
对于违反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但不得责令学生转学、退学或者开除学生。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和学校应相互配合管理,或者依法将其送入专门学校进行矫治并接受义务教育。此外,学校不得向学生推销商品、服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演出、庆典等活动。
教师:建立教师退出调整机制,不能胜任者可解除聘用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享受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学校还要定期组织教师进行身体健康体检。
学校应建立教师绩效考核制度,对教师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和培训任务等情况进行全面考核,对不能胜任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经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应当调离教学岗位或者解除聘用关系。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还应建立校长、教师轮岗交流制度,组织校长、教师在城乡、学校之间合理流动,加强农村地区学校和薄弱学校的建设。
教育教学:小学生每年参加社会实践时间不得少于10天
《意见稿》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或者教师下达升学指标,不得以学科考试成绩、升学率作为质量评价或者考核学校、校长和教师的主要标准;学校和教师不得公布学生考试成绩排名;任何组织和个人也不得要求学校增加国家和省规定之外的教育教学内容。
学校将逐步实行小班化教学,保证学生每天在校期间不少于一小时的体育锻炼,小学生和初中生每年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时间,分别不少于10天和20天。
在减负方面,学校和教师要严格控制作业量和考试次数,不得增加课时和教学难度,不得增加考试科目的课时或者减少非考试科目的课时,要按照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关于中小学学期、寒暑假和作息时间的规定,控制学生在校学习时间。学校不得占用节假日和休息时间组织学生上课或者集体补课,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各类学科竞赛。
在法律责任方面,《意见稿》指出,对于违反该实施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其它违反行为,则依据情节的严重程度,责令其限期整改或给予相关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