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惠州中院遭辩护律师集体退庭抗议审判不公

12.01.2015  06:42
1月4日,律师集体退庭后在惠州中院门口合影。 2014年12月15日,广东惠州中院庭审现场。

  □本报记者 侯斌雄发自惠州

  2014年12月15日,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审理黄萍等15名被告人涉嫌非法采矿等罪一案。本案第一被告人黄萍(香港人)系汕尾市城区荣泰实业有限公司股东、董事长,15人被指控罪名19项。其中,黄萍在汕尾市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形成重大影响。庭审中,对于公诉人提出的涉黑罪名,15名被告均予以否认,黄萍还大呼冤枉。

  2015年1月4日上午庭审,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继续庭审时出现罕见一幕:辩护律师不约而同集体退庭,抗议法庭违法、不公审判。随着旁听席一阵喧闹,审判长选择继续庭审。

  这一幕离2014年年底,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外公布《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明确要保障律师执业中的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与提出意见权仅仅相隔数天。这也是2015年第一个工作日,律师界爆发的第一单死磕护法。

  退庭抗议的律师分别是:北京大禹律所张燕生律师、北京炜衡律所李肖霖律师、北京尚权律所王耀刚律师、北京中兆律所师新兵律师、北京蓝筹律所田地律师、北京京都律所刘哲律师和广东中安律所高波律师。

  庭审的三位法官是:审判长邱志勇、审判员邱玉薇与唐荣平。公诉人3名,检察官骆誉、邱锦山与刘建雄。从2014年9月15日至2015年1月5日的庭审期间,邱玉薇和唐荣平法官一言未发。

  第一、第二、第三被告人分别聘请北京律师,其中黄萍聘请的辩护律师是知名律师张燕生。张燕生曾参与了轰动全国的“福建念斌投毒案”的辩护。此案历时8年,念斌2014年无罪释放。

  12月15日首日开庭时,部分辩护律师先后以出庭公诉人、合议庭全体成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为由申请回避,导致法庭3次休庭,均分别报请检察长、院长,都被予以驳回。

  因此案在汕尾当地影响极大,案情也比较复杂,经上级指定管辖,由惠州市人民检察院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此案审理一周以来,法庭状况频发:一些辩护律师先后提出公诉人、合议庭成员回避,致法庭3次休庭;辩护律师王一因多次擅自发言,被法警强行带出法庭。

  黄萍等15人被控涉黑一案开始进入质证阶段。质证前,众多辩护律师纷纷向法庭提出,要先排除非法证据。第一被告人黄萍的辩护律师张燕生称,负责该案的专案组长曾松泉(汕尾市公安局副局长)与该案存在重大利害关系,她与其他的辩护律师曾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申请曾松泉回避。但直到此案开庭,曾松泉都一直在负责此案侦查,而这些证据都是在曾松泉当专案组长的主持下获得的,“所以要先排除非法证据”。

  审判长当庭回应称,先进行质证,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在法庭调查结束时进行。

  被告聘请念斌案律师

  张燕生、李肖霖、王耀刚、师新兵和田地等辩护律师告诉长江商报记者,2014年12月15日至31日的庭审,冒出太多荒诞不羁的违法审判现象。

  首先,辩护人申请证人出庭,法庭竟然让警方专案组负责人通知证人,后者甚至要求证人乘坐专案组车辆出庭。之后申请所有的关键证人出庭作证,都被审判长认为没必要而驳回。

  其次,公诉人宣读的证据(包括书证)均不向被告人出示,不给被告人辨认。辩护人张燕生律师1月9日称,“我30多年的法律从业经历,从来没看过如此荒唐的审判!

  审判长为了加快审理速度,要求公诉人指控一个具体犯罪的证据一次性全部出示,被告人当庭表示听不清听不明白,但审判长不予理睬。

  当辩护人发现书记员已经将公诉人的举证内容提前记录,认为公诉人与书记员串通并申请书记员回避时,审判长当庭驳回。律师们忍无可忍,不约而同退庭。

  荒唐审判导致律师集体退庭

  公诉人出示的系列证据都是围绕着涉黑罪名进行的。第一组系列证据是寻衅滋事案,指出黄萍等人为霸占、控制汕尾港海域的贝类捕捞和销售,不许群众在保护区任何海域采贝,并组织人员对捕捞贝类的群众进行驱赶和殴打。

  “根本就不是事实,这些都是捏造的。”庭审中,当公诉人出示完寻衅滋事案的第一组书证时,第一被告人黄萍很激动,大声地表示抗议,反问公诉人“这些证据是从哪里来的”。审判长不得不多次提醒黄萍要注意法庭纪律。黄萍回应称,“因为我是冤枉的,所以才会很激动。

  在庭审中,15名被告人均否认涉黑罪。黄萍的辩护律师张燕生说,15名被告人是3个不同公司的人,黄萍与另外14名被告人互不相识,“硬拼凑在一起”。

   被告大呼冤枉称“涉黑”系捏造

   退庭律师向最高法发出情况通报

  庭审中,黄萍称和所谓的黑社会骨干成员邹少兵没交情,邹镇建等其他多名被告人都不认识,都从没通过电话。

  2015年1月4日,邹少兵因非法持有枪支已被判刑,公诉人更换罪名“非法买卖枪支罪”再次起诉。

  公诉人称,根据本案的证据,明确证实被告人邹少兵构成了非法买卖枪支罪,已向有关单位建议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判决,但目前仍没有结果。如果原审法院最终没有对判决予以撤销的话,惠州中院可以对该项指控不予判刑。

  律师们则认为,公诉人的当庭回复实际上承认了该起诉和审理毫无法律依据,属于程序非法。挑战了法律的基本原则:“一事不再理”。但是,律师们的意见依然没有被审判长邱志勇采纳。审判长当庭支持了公诉人的说法,不允许辩护律师再提出任何意见,继续进行审理。

  从2014年12月15日开庭以来,辩护律师们合法地反复抗议却无效,到此时“是可忍孰不可忍”,不约而同集体退庭!律师们退庭后,审判长声称,律师们随后可出具书面的辩护意见。

  当日下午,辩护律师们迅速公开发出《给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的紧急情况通报》,说明退庭抗议事宜。1月5日,律师们集体上北京向最高人民法院控告惠州中院违法审判。

  1月5日继续庭审,审判长告诉黄萍等被告人:律师们退庭是自己的错,造成无辩护人。不过,庭审照样进行。当天,只有2名惠州市律师参加庭审,但他们上庭前悄悄向家属们无奈表示,“是被叫回来的,希望理解。

  公诉人对黄萍等人涉嫌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等出示完相关证据后,黄萍否认指控。审判长要求提交证据,黄萍回答,“证据在律师那里,没有律师,不公平!”她请求律师出庭时,审判长再次强调,辩护人庭后可以通过书面形式提交相关证据和辩护意见,并宣布从1月6日起休庭。

  2014年年底,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对检察机关依法保障律师的阅卷权,会见权,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权,提出意见权,知情权以及民事行政诉讼中的代理权等6项权利作出明确规定。曾被律师抱怨的阅卷难、会见难、调查取证难“三难”问题,真的可以在律师执业中得到解决吗?

  黄萍杨丽芳被汕尾市公安局抓捕后,以涉嫌“非法采矿罪”被刑拘。之后,她俩遭遇了奇怪的律师会见难。

  2012年8月22日,张燕生和李肖霖律师到汕尾市公安局递交会见黄萍、杨丽芳的申请材料。但两位律师跑遍汕尾市公安局楼上楼下,无人肯接收材料,都表示,“你去找曾松泉副局长,他是专案组负责人。”最后,法制科一位副科长勉强收下申请材料。次日,张燕生电话前往沟通,该副科长将材料准备硬塞给她。张律师是女士,对方不好强塞,却将她带到刑侦支队四大队队长办公室后离去,于是会见当事人的材料又“自觉”返回律师方。

  9月12日下午,张燕生堵到曾松泉副局长,却被推给马伟灵局长接待,后者又把她推给对门的向秘书。直到第四次登门汕尾市公安局,张燕生才将材料留下。不过,汕尾公安局迟迟不安排律师会见黄萍和杨丽芳。直到当年的10月22日,律师向公安部督察局投诉,在公安部和广东省公安厅督察局的干预下,张燕生与李肖霖律师才第一次见到黄萍杨丽芳两人。

  2013年4月份,律师会见难再次重演!黄萍被改名“黄丽”,杨丽芳同样被更名,律师们一时难以会见。黄萍2013年陈说,遭到专案组人员诱供欺骗,被构陷成黑社会犯罪。

  2015年1月7日下午,张燕生向长江商报记者回忆会见难的往事,依旧恼火和痛苦。对于最高检出台“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司法解释的实施效果,她不抱乐观态度。

  黄萍杨丽芳遭遇律师“会见难

  据起诉书显示,2005年,黄萍、邹小帛在未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就以荣泰公司名义出资在汕尾市城区霞洋村开设荣泰沙场,并先后雇请黄某伟、林某良、徐某洲、苏某革(均另案处理)等人驾驶沙船在汕尾海域采沙。经查,2011年2月25日至2012年3月,采沙共计117000立方米,经鉴定,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人民币415.8万元。

  2012年6月21日,汕尾市公安局联合渔业局等部门查处该沙场,现场查获非法开采的海沙500立方米,并查扣“荣运一号”、“粤潮州货1498号”采沙船。

  2012年7月,荣泰公司非法开采海沙行为被媒体报道后,第三被告人杨丽芳指使公司员工谢某利、施某赏、蔡某妮(均另案处理)先后将沙场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使用碎纸机粉碎和用火烧毁。

  几天后,杨丽芳又指使谢某利将荣泰公司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等证据装入两个铁皮箱,并藏匿于荣泰公司旁边的8号空置楼房六楼。黄萍等15名被告因非法采沙牟利被捕,在法庭上被指控罪名达19项。其中包括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非法采沙被诉涉黑等19项罪名

  被指控的19项罪名

  黄萍等15名被告人被指控罪名共达19项,分别是非法采矿罪,骗取贷款罪,走私普通货物罪,行贿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妨害公务罪,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聚众斗殴罪,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伪造公司印章罪,毁灭证据罪,帮助毁灭证据罪,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庭审中,部分辩护人以出庭公诉人、合议庭全体成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为由申请回避,回避申请分别报请检察长、院长决定给予驳回。

  ◎各方反应

  当事法官

  1月9日,长江商报记者电话采访审判长邱志勇如何评判律师退庭抗议,他表示“不方便回答”。

  退庭律师

  1月8日,李肖霖、师新兵、田地等退庭律师告诉长江商报记者,为自己勇敢护法行动绝不后悔!张燕生律师说,“豁出去了,否则配合就成了违法审判的帮凶。

  知名律师

  著名律师斯伟江、伍雷、朱明勇和周泽接受长江商报记者采访时称,这体现了律师和法官检察官之间无法沟通,法庭容易变形为“形式审判”。法官和检察官违法参与庭审却无法律条款处罚,倘若这种法治走下去,2015年“死磕护法”将来得更加猛烈!一个良好司法时代的来临,“死磕护法”阶段无法逾越!

文章关键词: 抗诉 辩护律师 我要反馈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