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可自主选择转诊医院
21.10.2014 17:44
本文来源: 卫生厅
“分级诊疗”政策解读二
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有关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要求,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引导病人向基层医疗机构合理分流,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及市卫生局日前分别印发了《关于完善医疗机构双向转诊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地完善县外转诊和备案制度,逐步建立规范的“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医疗服务模式,切实降低老百姓医药费用负担。
基层医疗机构至少与2所以上二级医院签订双向转诊协议
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组织下,每一所基层医疗机构应根据自身情况和地理位置与至少2所以上二级医院(含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中医医院、中西结合医院、妇幼保健院等)签订双向转诊协议,每所二级以上医院应至少与辖区内5所以上基层医疗机构签订双向转诊协议。双向转诊协议签订后,各医疗机构应认真履行相应职责和义务,按照《分级诊疗指南》和《手术分级管理办法》的规定,遵循分级诊疗和资源共享的原则开展双向转诊工作,建立双向转诊绿色通道,并保持有效畅通,确保医疗服务的连续性,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此外,部分地区也可根据医院等级间的上下关系在行政区划内进行双向转诊。
符合以下条件的基层首诊患者可转往二级以上医院
涉及医疗服务内容超出医疗机构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依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具备相关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资质或手术资质的;各种损伤(工伤、交通事故、房屋倒塌、烧烫伤等)伤情严重或较重,处理能力受限的病例;各种急性中毒(毒物、毒气、毒品等)症状严重或较重者;慢性病急性发作期或急、慢性疾病患者病情较危重以及需要进行高压氧等特殊治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难以实施有效救治的病例;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能明确诊断的疑难复杂病例,需要进一步诊治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需转入专业防治机构治疗的;精神障碍疾病的病情不稳定患者或病情基本稳定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处理无效的患者;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况。
符合以下条件的在二级以上医院就诊的患者,将转往基层医疗机构治疗或管理
普通常见病、多发病,急、慢性病缓解期,基层医疗机构有能力诊治的;诊断明确的患者,处理后病情稳定,已无需继续住院或特殊治疗,但需长期管理的;各类手术后病情稳定,仅需康复医疗或定期复诊的;各种疾病晚期仅需保守、支持、姑息治疗或临终关怀的;急性传染病症状已控制并渡过传染期的病人;老年护理病例;病情稳定的精神障碍患者;自愿转回基层医疗机构的病人;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况。
双向转诊将遵循自主选择、方便快捷、全程无缝和区别对待的原则
对于需要特殊陪护才能就医的特殊人群(65岁以上老年人、0-6岁婴幼儿、重度残疾人等)、急危重症患者、同类疾病需再次入院治疗患者、孕产妇、专科疾病患者等,可根据病情需要自主选择省内首次就诊医疗机构。对于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患者,需征得其监护人或具有法定监护义务的机关同意方向可转诊。对于不符合转诊条件而病人坚决要求转往上级医疗机构就诊的,下级医疗机构要允许其转诊,并做好登记。在上转患者过程中,下级医疗机构应尽可能提供前期所有诊疗信息。对于确需转往县外医疗机构的病人,接诊的医疗机构必须出具转诊证明。在下转患者时,二级以上医院应将患者治疗诊断、愈后评估、辅助检查及后续治疗、康复指导方案提供给基层医疗机构,必要时要一并开展跟踪服务。
医疗机构开展双向转诊工作与医院等级评审(复审)挂钩
《通知》要求,各医疗机构要将双向转诊信息上报纳入统计制度,及时填报《医疗机构双向转诊信息调查表》每月15日前通过四川省卫生统计数据采集与决策支持系统报送上一月的双向转诊信息。
《通知》要求,医疗机构开展双向转诊工作与医院等级评审(复审)挂钩,把患者下转率、次均住院费用、平均住院日、双向转诊工作开展情况等服务效率纳入医疗机构年度综合目标考核内容。
本报记者 杜晓鹏
本文来源: 卫生厅
21.10.2014 17:44
故
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