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总局:公益广告禁发商家联系方式

26.02.2016  19:00

 

   2月25日,国家工商总局发布《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明确指出商业广告中涉及社会责任内容的不属于公益广告,企业不得以公益广告名义变相设计、制作、发布商业广告。《办法》还对媒体、网站发布公益广告的条(次)数等做出要求,其中中央主要报纸平均每日出版16版(含)以上的,平均每月刊登公益广告总量不少于8个整版。

   《办法》共16条,将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对公益广告和商业广告进行了区分,明确指出商业广告中涉及社会责任的内容不属于公益广告。对于企业出资设计、制作、发布或者冠名的公益广告,《办法》明确规定,可以标注企业名称和商标标识,但要符合5项要求,包括不得标注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地址、网址、电话号码、其他联系方式等,平面作品中标注企业名称和商标标识的面积不得超过广告面积的1/5,音频、视频作品显示企业名称和商标标识的时间不得超过5秒或者总时长的1/5,使用标版形式标注企业名称和商标标识的时间不得超过3秒或者总时长的1/5,而且公益广告画面中出现的企业名称或者商标标识,不得使社会公众在视觉程度上降低对公益广告内容的感受和认知。

   对于媒体刊播公益广告,《办法》也做了具体规定。例如,中央主要报纸平均每日出版16版(含)以上的,平均每月刊登的公益广告总量不得少于8个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