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性侵不满10岁幼女,十年有期徒刑起步
来源:东方网
3月2日,“女童保护”2021全国两会代表委员座谈会在京举行。会上发布了《“女童保护”2020年性侵儿童案例统计及防性侵教育调查报告》,并举行了以“法律修订背景下防治儿童性侵的机遇与挑战”为题的圆桌论坛。
近两年,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相关法条修订步伐加快。3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和6月1日起实施的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都增加了猥亵儿童、性侵儿童等相关法条,加大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三级高级法官赵俊甫介绍到,《刑法修正案(十一)》扩大了未成年人的保护范围,针对保护14岁到16岁的未成年人制定特殊的刑法罪名。受害人不满10岁,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刑法明确加重处罚,起点刑是十年有期徒刑。对猥亵儿童罪增加、明确了情节恶劣情形,减少处理案件时的争议。性侵案件发生之后,相关人员和机构有义务使性侵案件及时介入司法机关处理,对专门机构、人员、理念对被害人隐私进行保护,联系、安置、转学以及进行经济方面的帮扶,法律做了非常细致的规定。
两法修订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支撑,但仍存在有待解决的问题。“性侵未成年人被害人赔偿难”就是其中之一。
“刑事诉讼法有明确规定,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可以得到法律的赔偿,如何来理解物质损失,我觉得这里面有文章可以研究的,法律上还是有一定的空间是支持被害人损害得到赔偿。” 赵俊甫说,“2013年最高法院、最高检和司法部、公安部共同出台的整个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意见就有明确的规定,未成年人受到性侵害进行康复治疗,支付的费用应该得到支持,只要有正规的医疗机构或者心理咨询机构,正规的机构支持,如果是合理的费用应该得到支持。”
在法院处理性侵害案件中,有一些被告人之前有多次性侵的前科,刑满释放之后再次实施强奸猥亵。对此赵俊甫表示,此类问题今后需要进一步加强研究。
“性侵害犯罪,除了一些冲动或者一些原因引起之外,还有一些案件中表现被告人生理、心理有病态的人格和行为模式,对这些人要加大打击力度,这是司法机关加大的责任,除了对被告人的惩罚之外,他的精神方面的治疗,生理方面的治疗,监管的措施,这方面我们的研究和关注都需要进一步加强,而且要采取有针对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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