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丢表案昨日开庭,快递公司出具的证明或成关键证据

17.05.2014  08:47

  快递的2万名表代收弄丢了?

  客户索赔快递公司 追踪

  案情回放

  曾女士讲述,去年12月16日,在香港的一个朋友托人带过来一块价值2万元的香奈儿限量版的手表,送给她作为28岁的生日礼物。因为当时曾女士不在成都,手表就先给了曾女士的好友聂女士,让她转交给曾女士。

  当天,聂女士回到彭州后,到该市申通速递服务部(下称申通服务部)寄出了手表,但并没有保价。因为是同城快递,按照正常时间,第二天就应该送到。然而,17日下午,曾女士仍未收到寄件。

  手表不见后,曾女士找到申通服务部,对方承认快件被人冒领,愿意承担快件遗失的责任。因为寄件时,并未在快递单上注明物品为手表;为防止快递公司反悔,要求对方出具了一份书面证明,载明了寄件为手表,但未注明牌子和价格。后来,曾女士又多次找到快递公司,对于具体赔偿数额双方发生争议。

  昨日,快递手表给朋友作生日礼物却遗憾丢失引发的客户索赔快递公司案,在彭州法院开庭审理。

  对于客户提出的价值2万多元的名表一说,因没有保价,快递公司虽然承认对寄件遗失负责,但只同意赔偿1000元。

  昨日经过庭审,作为客户一方的代理律师提出,在没有保价又没有留下更多证据的情况下,客户丢失快递物品,将面临举证难的尴尬,而在目前的快递业中,对于有一定价值却没保价的比比皆是。

  昨日上午,该案在彭州法院开庭审理,原告聂女士和曾女士均未到庭,只有代理律师参加。庭审开始后,法官表示,因原告仅起诉了申通彭州服务部,必须追加成都总部为被告。很快休庭后,原告代理律师陈小虎和快递公司代理人接受了成都商报记者采访。

  陈小虎称,不保价仅赔运费的3~5倍属于快递公司单方制定的“格式条款”,应属无效,申通服务部应该赔偿曾女士的全部损失,即2万元。然而,让陈律师感到棘手的是,由于寄手表时并未注明物品名称,给当事人维权造成了一定的麻烦。“好在事后快递公司开具了一份证明,未注明是名表,但证明了是手表。”陈小虎说,原告手中,目前只有寄件单和快递公司开具的承认寄了手表的证明,这些证据,对于原告寄的是什么手表,价值如何,以及原告主张的寄的是价值2万多元的名表,很难证明。

  快递公司的代理人则称,因为曾女士的快件没有保价,按照合同约定,仅赔偿运费的3~5倍,这次运费是15元,也就是最多赔75元。经曾女士多次要求,双方将赔偿数额最终确定为1000元,并已交付给曾女士。1000元已是额外赔偿,快递公司的代理人称“等待法院的判决”,其他不愿多说。

  有法院参照邮政法,赔偿3倍以内运费

  有法院认为适用合同法,应全额赔偿

  不保价如何赔偿?

  据了解,对于未保价如何赔偿,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认识,有的认为根据《快递市场管理办理》规定,参照邮政法,在运费的3倍以内赔偿;也有法院认为适用合同法,应全额赔偿。

  价值近万元快递丢失

  法院仅判赔200元

  2011年,北京某公司将价值近万元的正版光盘1张及发票1张交由物流公司邮寄,而物流公司却把文件丢失,该公司请求赔偿实际损失9000余元。

  北京东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以物流快运单的形式订立快递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作为提供服务一方,在投递过程中将邮件丢失,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物流快运条款对被告因邮件丢失所负的赔偿责任有明确约定,且原告未对邮寄物品进行保价,故被告只应依约承担200元的赔偿责任。

  电视未保价受损

  法院判快递公司全赔

  2009年,成都的陈先生快递价值近万元的电视机,到达收件人时,电视机液晶屏已破裂。因为陈先生快递电视机时未保价,快递公司只愿赔偿200元钱。陈将天天快递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对方赔偿全部损失,被判获胜。对方不服,上诉到成都中院,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即成立事实上的货运合同关系。依照合同法相关规定,被告应就其承运的货物毁损、灭失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支招:寄件时应注意留存证据

  陈小虎建议,在寄送贵重物品时,最好选择保价,既可以防止损失又可以避免事后发生纠纷。

  陈小虎称,为了更好维护自身权益,寄件时应注意留存证据,并做好以下方面:在寄件时一定要写明寄的是什么物品,并注明品牌、型号等;保留好购物发票(但仅有发票是不够的,第一条首先要做到);物品丢失后,让快递公司出具证明,并写明物品名称、品牌和型号;尽量选择正规快递公司和营业点,这些地方一般都有监控,可以调出视频查验。成都商报记者 孙兆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