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试点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
今年以来,德阳市工商局紧紧把握国家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重大机遇,出台《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行办法》,在全市试点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服务地方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德阳市工商局遵循“先行先试、风险可控、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原则,在试点初始阶段先适当限定申请适用简易注销的企业范围,即:未开业或无债权债务且未进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企业异常名录及黑名单的个人独资企业、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公司。试点工作开展6个月后,逐步扩大有限公司范围和股份有限公司。同时,尊重企业自主权,由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自主选择一般注销程序或简易注销程序。
对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的公司制企业,公司股东决定解散的,依法成立清算组组织清算,取消公司清算组备案登记要求,清算结束并经股东会同意后,清算组直接申请注销登记。对普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根据合伙人和投资人对企业债务等承担无限责任的特点,允许自行简化清算程序和方式,可直接凭合伙人或投资人的解散决定和关于完成所有清算工作及对有关责任的承诺文书申请注销登记。同时,取消合伙企业清算人成员名单备案登记要求。对申请简易注销的企业,将解散决议或决定、成立清算组、确认清算报告等文书,统一合并为企业解散、组织并完成清算且承诺债务等内容的1份决定书。对个人独资企业,将清算报告要件和注销登记申请书合并简化成个人独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申请书。为简化办事流程,该局规定对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材料实行形式审查,申请人对申请注销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简易注销登记申请,由原来的受理、审核、核准、发放通知书等环节改革为直接核准制,由受理人员1人完成全部流程,提高登记效率。同时,改革注销登记公告方式,对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的企业,由登记机关依托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德阳信用网”统一公告,增强社会监督的效果。
《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行办法》明确了救济途径,接受企业债权人等有关第三人,对企业以未开业或者无债权债务理由申请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申请登记的异议,并将有关情况记入市场主体准入业务系统予以警示。对被异议企业的简易注销申请,不予受理。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事实,恶意利用企业简易注销程序取得注销登记的,根据企业登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作出撤销注销登记等处理决定,并将情况记录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同时启动信用联合惩戒机制,实施信用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