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把监管利器打磨得锋利——《四川省地方金融条例(草案)》首次审议侧记
防控金融风险事关经济社会发展行稳致远。
四川在立法上开始行动——7月底召开的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首次对《四川省地方金融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在我省金融综合实力显著增强,新型金融业态不断涌现的背景下,地方金融的发展、监管和风险处置同等重要。制定《条例》,符合四川实际,也是我省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的工作要求,十分必要也非常迫切。大家就《条例》的适用范围、机构设置、权责分配、法律责任等问题提出了修改意见和建议。
强监管需法规助力
金融的根基,金融是实体经济的血脉。
在金融改革发展的新形势下,我省地方金融发展和监管还存在不少问题,地方金融监管立法尚属于空白,导致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执法依据不足、执法地位缺失、执法手段缺乏。
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明确指出,要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地方金融监管体系,强化金融风险属地处置责任,出台四川省地方金融条例。
我省地方金融条例立法起草工作于2016年10月正式启动,经过认真研究并充分吸纳合理意见和建议,最终形成《条例(草案)》,并于2018年6月26日省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条例(草案)》共七章,五十五条,从地方金融监管、地方金融发展、地方金融风险防范、法律责任等方面,对我省地方金融服务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进行规范。
余仪、阳运逵委员在审议中指出,制定地方金融条例的必要性、紧迫性都很充分。《条例(草案)》符合四川的地方实际,结构体例比较合理,赞成在必要性表决通过之后继续审议。
强监管需套“紧箍咒”
法律法规监管的威力在于处罚的力度。在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涉及单位和个人的处罚条款都看得很细。
“对《条例(草案)》第47条和第52条的作比较后就发现,对单位的处罚轻了。”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陈文华认为,应该至少“20万元以万以上,50万元以下”。他说,第47条的规定主要是说开展业务,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单位才罚5万元,其违法成本很低,应该加重。他认为对单位的处罚必须在20万元以上。而第49条对拒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风险事件的处罚也轻了,至少应处罚50万元。
常委会委员在分组审议中发言
梁勇委员也认为《条例(草案)》对违法行为的处罚额度太低了,“既然确认是违法,那就要把他罚疼,可以把他罚的关停了,甚至让他永远不得翻身,让他们付出沉重的代价才能起到打击的效果。”
强监管需权责相匹配
地方金融组织是特殊的市场主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实行特殊的监管政策。为此,《条例(草案)》规定,省金融工作议事协调机构统筹协调全省地方金融稳定和改革发展重大事宜,赋予地方金融主管部门对地方金融组织和地方金融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职责。其中,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重大监管措施由省地方金融主管部门负责,日常性监督检查工作由省、市、县三级地方金融主管部门共同负责。
在审议草案时,省金融工作局工作人员回答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提问
余仪、刘云委员认为,目前的《条例(草案)》既讲分级管理,也讲属地管理,都却把管理权、审批权都放在省上,而出现风险全部则是地方兜底。“分级管理,有权就有责,有多大权力就负多大责任。”他们建议将权力责任进行合理的分权、分级划分。
阳运逵委员则建议对事中的监管一定要增大。“比如说对地方金融组织运行运营当中的不诚信的给予公示公开,如何加大事中的监管,这方面内容要注意增加。”
此次会议通过了其立法必要性表决,《条例(草案)》将列入下一次省人大常委会会议继续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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