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宁县措施得力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工作见成效
2012年4月长宁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长宁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几年来调解仲裁工作取得了扎实成效。
一、领导重视,强化仲裁机构和队伍建设
仲裁委员会由县委农工办、农业局、司法局等部门组成,下设办公室和仲裁庭,聘请符合条件的仲裁员20人。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与县农经站合署办公,日常工作人员5人。明确乡镇级调解工作人员60余人;村级由村民委员会村主任负责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工作。2014年申请实施了农业部西部地区仲裁庭建设项目,建成“一庭三室”,总使用面积275平方米,其中仲裁庭128平方米、合议调解室32平方米、案件受理室85平方米以及档案会商室30平方米。配备了办公设施。仲裁委员会年纠纷仲裁能力达到200件以上,可同时调解、仲裁3起以上纠纷案件,法定时限内结案。
二、加强学习,提升政策业务素质
2014年组织20名县仲裁员到省农业厅系统学习仲裁知识。利用新型职业农民社会管理型人才培训项目,县上连续三年举办专题培训班,组织村级纠纷调解员170余人次参加培训,村级纠纷调解员覆盖全县65%的村。每年还通过支农政策培训项目培训200余人次。通过学习和培训,积累了经验,提高了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
三、履行仲裁职责,维护群众利益
全县仲裁工作始终坚持以下几个原则:一是坚持乡村调解、县级仲裁。始终把“调解”贯穿于纠纷解决的全过程,努力说服劝解双方当事人,尽量争取调解解决,避免矛盾恶化。二是坚持公正、公平的原则。因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往往直接涉及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益特别是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必须确保仲裁工作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权威性。三是坚持实事求是、尊重历史、遵循法律的原则。灵活多样,开展仲裁。在仲裁实践中,按照“先调查,后立案,先庭外,后庭内,先调解,后仲裁”的原则。根据纠纷的不同,采取不同的方式解决。建立流动仲裁庭,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把仲裁庭地点设在看守所、村委会、农户院坝,通过公开仲裁,让广大农民知法、懂法、守法,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成立仲裁委员会以来县乡受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1400多件,其中仲裁委员会调解、仲裁土地纠纷38起;指导乡村调解纠纷1292件,结案率达到95%。
四、仲裁文书和档案标准化管理
县仲裁委员会购置档案密集架80个,仲裁文书实行档案管理,做到一案一卷,分类归档,专人管理。(宜宾市农业局陈继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