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详解公务员带13岁女孩开房未被批捕

14.11.2013  12:44

  人民网北京11月14日电(记者 田兴春李婧) 据媒体此前报道,不满14岁的女儿小华(化名)多次和42岁男子王某开房,并发生性关系,王某因涉嫌强奸被警方刑拘,但迟迟没有进展。一再询问才得知,王某已被取保候审。11月9日一早,小华家属代理律师将意见书递交大兴警方,要求警方向检方提请逮捕王某。北京知名律师介绍,“取保候审”的时限是一年,在取保候审期间,警方应继续侦查,王某是否再次被收押,更大程序上取决于公安机关对“明知”证据的补充强化情况。

   受害幼女家属代理律师:司法解释放大证明标准

  本案的代理律师、北京市双利律师事务所刘琳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受小华家属的委托,他已将意见书递交大兴警方,要求警方继续补充侦查,并向检方提请逮捕嫌疑人。刘律师表示,在本案中,小华身着校服、嫌疑人冒充家长发短信给老师、从校门口接走孩子、孩子回答“属兔”等细节,均能清晰表明小华的未成年人身份。而疑点还在于,北京市规定入住酒店时,所有入住者都应登记身份信息。而开房时,嫌疑人是否向酒店出示了孩子的身份证或身份证号,如果没有,是在逃避或有意隐瞒什么?\"我建议,警方对嫌疑人增加测谎等侦查手段!\"

  刘律师认为,是否知晓小华的未成年人身份,在以前或许并没有十分明确的标准。但10月23日四部门发布的《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放大和明确了性侵幼女的证明标准。即便嫌疑人对小华是否是未成年人心存疑虑,也应当认定为“明知”。

  律师认为,下一步警方应根据小华的体态和生活规律等,从正常人的生活经验做判断实验,并将充分证据提交检察院,再次提请对嫌疑人实施逮捕。“如果本案在司法程序中能够凭借新出台的意见审判,那么或许将是新司法解释处理的第一案。

   知名刑辩律师详解“强奸幼女罪

  “法律规定行为人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对于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可见,行为人对于性关系对象未满14周岁是否‘明知’是罪与非罪的关键。” 知名刑辩律师许昔龙向记者表示。

  许律师说,以往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到案后一般都会以“不明知”性关系对象未满14周岁作为辩解,但报案人却一口认定对方是“明知”自己未满岁14周岁的,由于发生性关系时处于一对一的隐蔽场所,尽管双方对关键问题互有扯皮,司法机关往往会结合其他因素将案件定性为强奸。从该案的报道来看,2012年12月王某到案,承认多次发生性关系,但称小华说自己16岁,且自愿发生性关系,其不知小华真实年龄。小华接受询问时称,第一次发生性关系时没有反抗,只是紧张和好奇,且未说真实年龄。从双方的供证来看,自愿发生性关系是确定的,只是对于小华是否未满14周岁,没有明确,这也正是检方没有批捕的理由。

  日前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对于如何界定“明知”的问题做出了具体规定:对于与不满12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侵害行为的,一律认为是“明知”对方为幼女;对于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也就是说,行为人综合相关信息后,在对被害人年龄有可能是、也有可能不是未满14周岁的主观判断下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即认定为强奸。最新的司法解释为认定“明知”提供了可具操作性的方法,有利于解决供证双方对“明知”问题的扯皮。

  按我国法律规定,“取保候审”的期限为一年,取保候审期间,公安机关不应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取保候审期间或期满,王某是否再次被收押,更大程序上取决于公安机关对“明知”证据的补强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