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称马航家属索赔是合法维权 不影响搜救
千龙网北京4月9日讯(记者 孙任鹏)“对马航家属来说,现在的当务之急是做好索赔的前期准备工作。”4月8日,北京市律师协会业务指导与继续教育委员会副主任毕文胜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按照国际惯例,民事诉讼法里有提交证据期限,过了这个期限,就不能再补充提交证据,而且家属前期的准备越充分,获得的权利的保障越大。
2014年3月8日起两年内不起诉会丧失索赔权利
在马航MH370失联事件中涉及到的民事赔偿问题,鉴于马来西亚和中国都是1999年蒙特利尔《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以下简称为《蒙特利尔公约》)的当事国,马航要按照公约规定的标准进行赔偿。
按照《蒙特利尔公约》第三十五条规定,航空器到达目的地之日或是应当到达目的地之日,或者是运输期终止之日的两年内要提起诉讼。如果两年内不提起诉讼,会丧失索取赔偿的权利。对于马航MH370失联事件,何时应为诉讼时效的起点呢?
毕文胜律师表示,按照《蒙特利尔公约》,诉讼时效的起点日就是飞机应当到达日2014年3月8日,从这天起开始的两年之内。网上有一些以“飞机找到不找到或者是谜底揭穿不揭穿为起点”的观点是不对的。
家属提出索赔是在合法维权 与继续搜救不冲突
“我们提出索赔后,是不是各国就不会再继续搜寻了?”针对部分家属的疑虑,毕文胜律师从法律角度给出了答案。他说,家属提出索赔方案、提出索赔申请,并不影响搜寻工作的继续进行。
毕文胜律师详细解释说,对飞机失事原因主要从技术方面和可能存在的刑事犯罪两方面开展调查。
从技术方面来讲,搜寻工作每天都在开展,进展也通过媒体展示在大家面前,家属可以很清楚的了解到最新情况。
从可能存在的刑事犯罪开展调查来说,根据国际法,刑事侦查是一个国家主权之内的事项。现在这方面的工作是由马来警方来开展的。
此外,对于马航来说,当然希望能够找到失联飞机。因为只有这样,马航才会得到所投保的保险公司的理赔。
毕文胜律师说,从家属角度来说,提出索赔并不意味着放弃对真相的探寻,更不意味放弃对亲属生命的关注,而是按照国际公约维护家属的权利,是在合法维权。从律师角度来说,无论情绪多么的焦虑,多么希望亲属回来,做索赔的准备是必须的。
取证过程复杂 家属准备越充分获得权利保障越大
前段时间家属一直在悲痛中度过,没有考虑到索赔。但就目前情况来看,毕文胜律师建议家属应尽快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着手索赔准备工作,以便能够充分的收集证据。
各国民事诉讼中都有举证期限的规定,过了提交证据的期限,就不能再补充提交证据。因为涉及到取证的问题,家属要举证证明自己的实际的损失是多少。“各国民事诉讼都会遵循‘一事不再理’的原则,所以家属前期的索赔准备越充分,对获得赔付的保障越大。”
赔偿额度按照家属损失来定
毕文胜律师解释了《蒙特利尔公约》中关于“补偿原则”的规定。他说,赔偿涉及到两个梯度,第一梯度为11.31万的特别提款权。第二个梯度是无限制的。这两个梯度的主要区别在于,第一个梯度是无论承运人(即马航)有没有过错,他都要进行赔偿。第二个梯度为马航在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就不需要赔偿。
尽管造成马航MH370飞机失联的原因还没调查清楚,日后的赔付主体和标准还有待确定。但可以肯定的是,按照《蒙特利尔公约》,无论航空公司是否有责任,都要向遇难的乘客亲属赔偿最高11.3万(约为人民币108万)的特别提款权的赔偿金。这一点承运人不能免除或限制其责任。但家属们赔偿的具体数额是按照“损失多少赔多少”来确定的。
“赔偿的梯度问题主要用于过错责任的区分。马航的赔偿即使是在第一个梯度的范围之内,家属也要举证自己的实际损失是多少。对于家属来说,无论是第一个梯度还是第二个梯度,都要举证证明自己的损失。我们现在很少有乘客的亲属开始做这个工作,这点是非常遗憾的。” 毕文胜律师表示,无论是谈判是诉讼,区别只是在一个是在谈判桌前,一个是在法庭上,前期的准备工作都是一样的。现在,家属前期的准备工作,必须开始进行。
家属索赔要先开具亲属证明 须做公证
毕文胜律师建议家属应立即着手索赔的前期准备工作,具体包括以下几点:
第一点,授权;一般来说要确立一个近亲属的范围,即父母、子女、配偶,其次是祖父母、外祖父母及兄弟姐妹。在授权上,所有的近亲属首先要证明自己与乘客的亲属关系,第二在授权委托上,近亲属都应形成一致的意见,没有形成一致意见的委托是不成立的。家属内部首先要达成一个协议,如果说家属成员之间存在分歧,要把分歧解决完毕之后,再来委托律师。
第二点,因为是涉及外国的诉讼,相关的材料要经过公证部门的公证。
第三点,家属需求的提出。索赔必须要有一个数额,无论是诉讼还是谈判,都要在这个数额的基础上进行。诉讼和谈判的形式上的区别就是一个在谈判桌前一个是在法庭上,无论是诉讼还是谈判,有几点是必须之前准备好的。第一请求、第二证据、第三法律,如果之前没有做好这些准备,一旦到了能够进行索赔的节点,就会手忙脚乱,也会耽误索赔工作的开展。
名词解释:特别提款权
亦称纸黄金,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创设的一种储备资产和记账单位。由于其只是一种记帐单位,不是真正货币,使用时必须先换成其他货币,不能直接用于贸易或非贸易的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