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收房屋价值 四川拟规定由第三方评估

25.09.2014  19:33

    昨(24)日,《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修改稿)》提交四川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第三次审议。

    三审稿提出,实行旧城区改建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征求房屋所有权人的改建意愿。房屋所有权总面积过三分之二且总户数过三分之二的房屋所有权人明确同意改建的,方可纳入旧城区改建范围,并按照规定启动房屋征收程序。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投票确定或者随机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同时,删去市、县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征收补偿标准进行统一规定”等内容。 (记者 余文龙)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