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明年仍按0.7%。征收价格调节基金

29.09.2014  12:40
核心提示:对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其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实现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继续按0.7%。征收价格调节基金。       为有效减轻企业负担,促进我市经济平稳运行。昨日,记者从市发改委了解到,经报请市政府同意,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近日印发了《关于继续实施价调基金减征政策的通知》,将目前我市实施的价格调节基金减征政策延续一年,即对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其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实现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继续按0.7%。征收价格调节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