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04.01.2015  11:07

      日前,记者从省人大常委会召开的 《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认定了房屋征收启动时的公共利益。根据宪法规定,只能基于公共利益需要并依照法律程序,才能进行征收。《条例》在国务院有关规定对公共利益明确界定的基础上,增加了对公共利益的审定和公开程序的内容,进一步完善了审查机制。
    《条例》对因旧城区改建而征收房屋做出特别规定。指出旧城区改建具有特殊性,是否启动、何时启动、如何补偿等应当更多地听取和尊重被征收人的意见。《条例》第十条规定实行旧城区改建要尊重房屋所有权人的意愿,征得房屋所有权总面积过三分之二且总户数过三分之二的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后,方可启动旧城区改建的房屋征收程序。
    《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欺骗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方法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在房屋征收过程中,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确定十分关键。《条例》明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该为独立机构,其评估过程和结果应当公开。在确定评估机构时,应当充分尊重被征收人的意愿,对参加投票选择评估机构的被征收人人数和被选择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获得所选投票比例和方式作出明确要求,以确保体现多数被征收人的意愿。
    《条例》特别注重补偿原则、补偿范围、补偿标准等政策的不断完善,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房屋征收过程中的矛盾和冲突。《条例》明确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同时,原址返迁时房屋补偿面积不得小于原居住面积。
(记者 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