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州市成功处理影城格式条款限制自主选择权案

24.04.2014  19:51

彭州市工商局工业开发区工商所于3月17日收到消费者投诉称:因某影城“会员须知”规定的部分内容不合理,导致其办理的会员卡卡内余额不能正常使用。

经调查,彭州市某影城“会员须知”中有“此卡有效期为最后一次充值日期顺延365天;本卡不可兑换现金或退卡”等内容。这些内容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为切实维护彭州市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彭州市工商局开发区工商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确认上述内容无效。

据此,彭州市开发区工商所于2014年3月20日向该影城发出2014年第001号消费维权行政建议书,要求该影城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向彭州市消费者公示取消上述规定,立即停止使用旧卡,并在启用的新卡上取消上述内容。该影城同日向彭州市开发区工商所提交了书面整改意见,承诺取消上述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规定,并立即向消费者进行公示。

该案的成功调解处理属新《消法》施行以来,彭州市处理的首例利用格式条款限制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利的案件,维护了2万多名办理了该电影城会员卡的消费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