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彭州女子出借身份证给侄儿 惹来百万官司
2010年12月20日,柳某以彭州(微博)一家个体工商户“建材经营部”的名义与供货方签订了《钢筋购销合同》。该建材经营部的登记业主为杨女士,但日常经营均由柳某负责。钢筋购销从合同签订到收货付款也由柳某处理。
自2012年5月开始,柳某拖欠多次钢筋货款。经供货方催促,柳某在2013年12月核对,并签字确认了欠款。因拖欠货款未能如期归还。今年8月12日,供货方向彭州法院提起诉讼,将杨女士和柳某作为共同被告,要求共同归还四百余万元欠款。9月29日,彭州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庭审中,杨女士辩称,直到收到诉状时,她才知道自己是这个建材经营部上的登记业主,事实上自己从没有成立过任何个体工商户,也没有跟供货方签订过《钢筋购销合同》,因此自己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更不应该承担任何还款责任。庭审中杨女士述称柳某曾借用过自己的身份证,柳某是自己的侄儿,当时就没有多问他借用身份证是用来做什么事。
经彭州法院审理并主持调解,本案最终以调解方式结案,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供货方放弃了对杨女士的诉讼请求,由柳某承担所有欠款,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还清。
法官说法
登记业主
应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承办该案的法官指出,本案供货方如果不主动放弃对杨女士的诉讼请求,依照法律规定,杨女士作为登记业主对债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首先,杨女士应是本案的适格被告。根据相关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即使登记业主不参与日常经营,对所欠债务不知情,也会作为共同被告被起诉。
其次,杨女士出借身份证给他人作工商登记,应当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身份证是证明个人身份的重要证件,出借给他人使用,就要对该出借行为负责;在实际经营人对外以个体工商户的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时,交易方从营业执照等外观上无从判断登记业主是否参与实际经营,所以,登记业主不能以自己没有参与实际经营为由对抗交易方。本案中,杨女士将身份证借与他人,作为登记业主应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提醒,不要随意出借身份证给他人,否则一旦引发纠纷,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彭法 成都商报(微博)记者 王英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