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表白遇上了卫道的“秩序”

12.11.2014  19:44

  11月10日,河南商丘学院一份“布告”在网上流传,“布告”称该校男生郭某“强行”向异性表白,严重扰乱校园秩序,校方依据相关规定给予郭某开除学籍处分。该校多名学生向记者证实校内多个分院均贴有此布告。(11月11日《新京报0》)

  “关关雎鸠,在河之洲。窈窕淑女,君子好逑。”男女之间的爱意表达,再是自然不过的事。何况,豆蔻年华,情思萌动,能勇敢地表达爱慕之心,还真不是人人都能经历的浪漫。不过,人性的浪漫,在卫道的秩序面前,可能就成了恨之入骨的“浪荡”,难免欲处之而后快,以此祭奠管理制度的道德洁癖。

  据校方布告显示,当事人“于10月27日中午在公寓楼下强行对异性同学公开表白,严重扰乱校园正常秩序”。于是问题就来了:一者,检索可知,“商丘学院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的全国普通本科高校”。男女大学生,在中午时分的公寓楼下表白,怎么就“严重扰乱校园秩序”了?如果捧一束玫瑰花算“严重扰乱”,那么,放气球、点蜡烛等兴师动众的示爱,岂非是要“颠覆地球”?

  二者,校方通告,“学生处老师对该学生劝阻教育时,该生拒绝并报110‘诬告’劝阻人员。”即便这些情节属实,也只能说明校方情感教育的错位与奇葩。只要公寓里的学生没觉得权益受到侵害,光天化日的求爱,为什么要“劝阻教育”?同样是高校,邢台学院有“表白10条公约”,哈尔滨工业大学开设“恋爱课程”,华东师大有选修的“婚姻与爱情”……怎么到了商丘学院,就成了“学校规定男女同学可正常交往,但禁止谈恋爱,且男女同学独处时间不宜过长”?

  最为吊诡的,是一纸冠冕堂皇的处分决定:“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章第五十四条第六款,《商丘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的相关条款,该校给予郭某开出学籍处分。”一方面,家规再大,也大不过国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章第五十四条第六款明确规定: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那么,公寓下表白,又没有闯到女生楼上去,也没有踩踏或拥堵,大不了好事者聚众乐一乐,除了惹得管理者怒火中烧,实在看不出什么“严重后果”。那么,以开除学籍之凶狠了事,如此棒杀自己的学生,执法是否有失宽宥?这样的处理结果,竟然以“布告”的形式,到处张贴,究竟想表明什么——是表达之罪、抑或学生之恶,还是希图杀鸡儆猴?

  其实,“强行表白”是个很有意思的新词汇。这个词竟然不是出自被表白的女生之口,而是来自于校方的处理决定,其背后的逻辑令人诧异,一是因为被表白方是成年人,校方也不是她的监护人,说人家“强行表白”,手难免伸得太长;二来,没有暴力、没有强蛮,弹首小曲唱首歌都不算什么,何况是傻傻站在楼下捧束花而已?

  天下最可怕的借口,莫过于“秩序”二字。城管与小贩之殇,千人一面、拒绝多元的权力呈现,抹杀个性的教育实践……说起来,都是为了秩序。但秩序,等同于公意、等价于公益?表白当然是应该有边界的,但高校究竟需要什么样的秩序?这个问题应该由法制来回答。管理者的情感或价值偏好,恐怕不能替代公共秩序之本意。对于高校来说,哪怕“秩序”是个万能的筐,起码,也应该听听师生们的意见。(邓海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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