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强行开走被扣车辆被判抢劫罪 获刑三年罚二千
根据《刑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处。
黄某把车开走属于盗窃行为,被发现后强行驾车离开,使用暴力手段,使盗窃变成了抢劫。
因为违法停放,眉山仁寿县29岁的司机黄伟(化名)停放在成都市邛崃某街道的车辆被交警依法暂扣。在车被拖到停车场之后,黄伟趁人不备擅自将车开走并造成一名管理人员轻伤。不久后,黄伟被公安机关以涉嫌抢劫罪刑事拘留。
2月9日,记者从邛崃法院获悉,1月20日,邛崃法院以犯抢劫罪,判处黄伟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事件还原
强行开走被扣车辆撞伤管理员
2014年7月13日中午,黄伟的红色“本田”牌轿车,违法停放在邛崃市区某条街道上。巡逻交警发现后,依法把车辆暂扣并拖至邛崃保安公司停车场。
交警审核发现,红色轿车已有两年未年审,也无法查询到车辆其他信息。交警告诉他,车辆被暂扣需要到交警大队接受处理。感觉态势不对,黄伟以到车里取东西为由,拿着钥匙发动车辆准备逃离现场。停车场管理员肖辉见势,冲上去准备拦截,没想到黄伟根本不顾拦截,快速开车离开现场,造成肖辉轻伤。
7月8日,黄伟被公安机关以涉嫌抢劫罪抓获。
法院判决
法院认定抢劫罪成立 判处缓刑4年
1月20日,邛崃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案件。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因驾驶轿车违法停放,导致该车被公安机关依法暂扣。在该车被暂扣期间,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未取得有效凭证的情形下,不顾保管人员的阻拦,强行驾驶该车离开公安机关指定的暂扣场所,并在强行离开过程中造成保管人员肖某受轻微伤,其行为已经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黄某在案发后对被害人进行了相应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酌情可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黄某的犯罪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庭审上,法院判决黄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