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不成强行劫取 雅安一抢劫乌木案主犯获刑15年

07.09.2015  18:27

四川在线消息(田勇 伍子刚 四川日报记者 游飞) 9月6日下午,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一起抢劫乌木案,购买不成强行劫取他人乌木的3名被告人受到惩处,主犯任小强因抢劫罪被判有期徒刑15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天全县仁义乡李家村五组一村民地里发现一根乌木,2014年5月10日,王某华通过他人与该村民签订协议,在支付了6万后雇佣他人进行挖掘,将挖出的乌木存放于芦山县飞仙关镇某保温材料厂。被告人任小强、王茂知晓乌木被挖出后,多次找王某华商谈购买该乌木的事宜,未谈妥。

由于乌木价格被炒高,为获得该乌木,2014年5月16日,任小强指使王茂与参与挖掘该乌木的人签订虚假协议,在支付所谓的15万元“信息费”后,任小强、高才刚、王茂经商议并邀约多人于5月17日凌晨持砍刀到保温材料厂,采用语言威胁的手段,将阻挡的王某华等人拉开,强行将乌木拉走,运至乐山市苏稽镇,以180万元卖给余某某。后来,余某某将该乌木改成5块出售,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其中4块。2014年6月、7月,任小强、高才刚、王茂三人相继被抓获归案。

经鉴定,扣押的4块乌木树种一致,来源于同一根木材,为阴沉木(四川俗称“乌木”),系樟科桢楠属,评估价值共计110万元。

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任小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案涉乌木不是其所有,通过编造虚假购买乌木协议,组织多人采用言语威胁等手段强行将乌木拉走,其行为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高才刚、王茂参与事前预谋,高才刚邀约人员前往现场助威且事后分得50万元,王茂携带刀具与任小强前往现场,参与劫走乌木,二被告人的行为亦构成抢劫罪。涉案乌木经鉴定价值110万元,属数额巨大。在共同犯罪中,任小强组织、指挥实施抢劫行为,系主犯,高才刚、王茂受指使参与抢劫,系从犯。遂判决,被告人任小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30万元;被告人高才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15万元;被告人王茂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万元,并追缴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