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46岁男子对56岁妇女施淫爪 强奸不成反被咬

19.08.2014  13:30

        四川在线眉山频道讯(徐惠 记者张钎)8月18日上午,四川在线眉山频道记者从彭山县法院获悉,现年46岁的新津县人冯某某,因犯强奸罪被彭山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见色起意 46岁男子对56岁妇女施淫爪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某天的中午12点过,被告人冯某某在彭山青龙一厂房后面转悠,突然遇到了骑着自行车下班回家的妇女方某(56岁,彭山青龙人)。眼看四下无人,未婚的冯某某见色起意,把淫爪伸向了迎面而来的妇女。

        冯某某拿出了随身携带的一把一字改刀,强行将方某拖到一小路草坪上欲对其实施强奸。方某激烈反抗,并哀求愿意拿钱给冯某某,被欲火冲昏头脑的冯某并没有理会对方的苦苦哀求,继续实施其行为,在用嘴去亲方某时,被方某咬伤,流血不止。因多次遭遇对方激烈反抗,冯某某强奸未能得逞。僵持了5、6分钟之后,冯某某用拳头击打方某身体十多下,并言语威胁其不准报警后,逃离现场。

        记者获悉,冯某某,男,46岁,新津县人,未婚,无业。1987年,冯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入狱,出狱之后的冯某某并没有丝毫悔改,在其后的二十多年内,冯某某又因犯盗窃罪先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三次,因盗窃和猥亵分别被行政拘留一次。此次已是其第四次因构成累犯被从重处罚。

        数次犯罪前科 男子领刑三年三个月

        经审理,彭山法院认定,被告人冯某某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手段强奸妇女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强奸罪。同时认为,被告人具有累犯情节,应当从重处罚;有数次犯罪前科,可以酌定从重处罚;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为依法保护妇女合法权益,严厉打击暴力性犯罪,根据本案犯罪事实、情节等,法院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被告人当庭表示服判息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