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非法证据排除为司法改革助力
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在证据的取舍和侦办的导向上,具有引领者的作用。什么证据要强化,什么证据要弱化,对于办案机构的偏向与取舍都能产生关键性的影响。
昨日,记者从最高法有关人士处获悉,最高法正在制定有关非法证据排除的解释文件,如果各项工作如期完成,该解释有望在本月内出台。据悉,在该解释文件初稿中,疲劳审讯、诱供、指供、威胁被告人、威胁证人等变相刑讯逼供等行为将被视为非法证据,法院应予以排除。(12月8日《新京报》)
对于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证据,尽管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的限制,然而受各种利益的驱使,加上相关规制的操作性不足等因素,此现象还依然存在,并导致了一定数量的冤假错案。在这种背景下,最高法专门制定有关非法证据排除的解释文件,并利用“排除法”的方式明确了变相刑讯逼供的具体形式,无疑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
近年来,在诸多讯刑逼供案件的曝光和公众的强烈关注下,为遏制和减少刑讯逼供行为,相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的制度,然而依然没有起到禁绝的作用。在实际的审讯过程中,由于冻、饿、晒或者殴打这样的行为比较容易留下痕迹,审讯人员就会采取疲劳审讯的方式,让嫌疑人在身心上备受煎熬。究其原因,就在于由于缺乏相应的排除指引和操作标准,各级法院在采用证据时,无法有效进行非法性排除。比如什么样的证据属于刑讯逼供所得,刑讯逼供的范畴是什么,疲劳审讯属不属于讯刑逼供,多长时间算疲劳审讯,在解释文件中应当给予详细的解释,才能发挥制度化的效力。
从2010年开始,“非法证据排除”就进入了快车道,这一进程也是“刑讯逼供问题”的治理过程,疲劳审讯也因之被重视和禁止:在2013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印发的《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明确要求,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排除。对于审讯的时间要求,虽然《刑事诉讼法》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但例外条款的出现,又给了办案机构和审讯人员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也给疲劳审讯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于此情况下,要真正杜绝疲劳审讯等变相逼供行为,还需进一步淡化嫌疑人口供的证据作用,方能起到釜底抽薪之效。
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在证据的取舍和侦办的导向上,具有引领者的作用。什么证据要强化,什么证据要弱化,对于办案机构的偏向与取舍都能产生关键性的影响。作为最后的末端控制与源头指引,正如专家所言,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使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走向法律化和制度化,这对本轮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司法改革起到重要的指引作用。而刑讯逼供彻底退出历史的舞台,也是司法改革迈入新阶段的重要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