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投资者回报举措将持续加码

09.04.2014  12:28
核心提示:证监会围绕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而制定的相关落实措施,近期有望出台。据悉,旨在增强持续回报投资者能力的相关举措,如鼓励分红、市值管理等或出现在具体规则中。   证监会围绕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而制定的相关落实措施,近期有望出台。   据悉,旨在增强持续回报投资者能力的相关举措,如鼓励分红、市值管理等或出现在具体规则中。   企业分红情况有所好转   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要促进上市公司提高效益,增强持续回报投资者能力,与去年年底颁布的《意见》中提到的引导和支持上市公司增强持续回报能力,上市公司应当完善公司治理,提高盈利能力,主动积极回报投资者的思路相吻合。   不难看出,加强投资者回报已经成为本届政府对资本市场深化改革提出的新要求和新举措,这也是资本市场参与者多年来的期盼,也是资本市场长期健康发展的应有之义。   截至目前,沪深两市已有1090家上市公司公布了2013年年报,超七成公司发布了分红送转预案。贵州茅台、美的集团等9家公司每股派现在1元以上,25家公司的股息率超过余额宝最近7日年化收益率。   有市场人士分析,今年之所以有这么高的分红率,与监管层相继推出的政策不无关系,一方面是企业本身为鼓励投资者长期持有的意愿之举,是市值管理的重要举措;另一方面也是响应监管层的号召,加大投资者回报,为未来的再融资做好铺垫。   2013年年初上交所发布的《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明确指出,上市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低于30%的需说明原因;分红比例不低于50%的则可获再融资、并购重组等“绿色通道”。   去年12月,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强调加大对未按章程规定分红和有能力但长期不分红公司的监管约束,依法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这些都从制度上鼓励引导上市公司通过分红或其他方式回报投资者,而《意见》中直接提出的“对不履行分红承诺的上市公司,要记入诚信档案,未达到整改要求的不得进行再融资”,让多年不分红的“铁公鸡”战战兢兢。   此外,A股市场即将迎来优先股,优先股的核心意义就在于建立上市公司与长期投资者之间的回报机制,通过高质量、稳定的现金分红让投资者获取稳定收益。   强化投资者回报举措   持续加码   除了引导上市公司分红以外,监管层还曾多次指出,“各上市公司特别是股价已低于每股净资产的公司,可以结合市场情况和企业自身状况,积极探索通过股票回购等方式进行上市公司市值管理”,“证监会一贯支持上市公司通过回购股份等方式开展市值管理”,上市公司通过回购普通股进行市值管理或用于员工持股计划,可以向市场释放积极信号。   今年年初,证监会就曾邀请9家商业银行和6家央企的相关负责人参加上市公司回购普通股专题座谈会,会议主要讨论了上市公司利用优先股、债券等工具回购普通股进行市值管理的可行性和市场需求。   其中,针对通过回购股份等方式开展市值管理,证券监管机构已有明确的政策支持。《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要求上市公司“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提出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与此同时,在近期出台的创业板市场化改革方面,关于定向增发定价机制有如下规定:非公开发行股票价格低于发行期首日前20个交易日或者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但不低于90%的,锁定12个月;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方,以及董事会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以不低于董事会作出本次定向增发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或者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认购的,锁定36个月,这些针对不同的参与主体制定的锁定期,有望构建新的约束定价和市值管理模式。   据了解,证监会针对《意见》的落实措施已经基本起草完毕,在走完相关流程后将对外公布,其中,有关强化投资者回报的举措将持续加码。   审核过程中,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或相关保荐代表人、签字律师、签字会计师被行政处罚、采取监管措施的,保荐机构及所涉中介机构均应就其出具的专业意见进行复核并出具复核意见。如复核后不存在影响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重大事项的,则继续安排后续审核工作;已通过发审会的,可不重新上发审会。     相关行政处罚或监管措施导致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或签字保荐代表人、会计师、律师执业受限制的,在相关行政处罚或监管措施实施完毕之前,不安排后续审核工作。     在审首发企业更换保荐代表人、律师、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的,原签字机构和个人需出具承诺,对其原签署的相关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发现其出具的文件存在问题的,中国证监会将依法从严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