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规定强制用户购买指定燃气器具企业最高罚10万

27.11.2014  12:39
核心提示:不得强制用户购买其指定的燃气器具或者强制用户向其指定的销售商购买燃气器具。否则将对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月26日,记者从四川省政府法制办获悉,《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代拟稿)》(以下简称“代拟稿”)从即日起到12月25日公开征求意见。根据“代拟稿”,燃气经营企业不得强制用户购买其指定的燃气器具或者强制用户向其指定的销售商购买燃气器具,否则将对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代拟稿”,企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应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燃气经营许可,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对未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代拟稿”提出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对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代拟稿”还明确用户不得擅自改变燃气用途、扩大用气范围、更换或者迁移室内燃气设施;确需改变燃气用途、扩大范围、更换或者迁移室内燃气设施的,应当向燃气经营企业提出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     根据“代拟稿”,燃气经营企业不得向用户指定燃气设施的设计、施工单位;不得强制用户购买其指定的燃气器具或者强制用户向其指定的销售商购买燃气器具。否则将对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燃气使用和安全方面,“代拟稿”明确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占压、损害燃气设施及管线,围堵燃气设施及管网应急抢险公共通道。并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安装、拆除、迁移、改造燃气设施及管线。     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标准和要求,划定燃气设施及管线安全的保护范围。并提出在燃气设施及管线安全的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或者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开挖沟渠、挖坑取土,打桩或者顶进作业;从事爆破作业或者动用明火作业;种植深根植物;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及其他可能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特别提醒:您可登录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http://www.scfz.gov.cn/查询《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代拟稿)》全文。如果您对“草案代拟稿”有什么意见或建议,可于12月25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信函请寄至: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农林处 邮编:610016 ;传真:028-86605107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又讯 昨日,记者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四川省城镇地下管线管理办法(草案代拟稿)》(以下简称“代拟稿”)从即日起到12月25日公开征集意见。“代拟稿”对我省城镇地下管线的数据信息管理提出了相关要求,明确要建立统一的城镇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