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默案开庭获刑6个月 被抓也是自首?
(新华调查)不算“二进宫”?被抓也是自首?
——演员张默再“涉毒”判刑6个月庭审直击
1月27日,被告人张默在法庭上。当日,演员张默涉嫌容留他人吸毒一案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新华社发
新华网北京1月27日电(记者鲁畅、林苗苗)27日上午,演员张默涉嫌容留他人吸毒一案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宣判。法院判决张默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罚金5000元。张默当庭未表示上诉。
作为“星二代”的张默过去曾因涉毒被行政拘留,而且作为“一大波”涉毒的艺人之一,此次庭审结果吸引了不少目光:咋拖如此久才审,造成审后就能获释?是否算“累犯”?如何认定他为自首?张默会如何忏悔,其教训能否让更多的人吸取?
然而,更多的公众则关注:这些“污点明星”会拿出怎样的实际行动取信社会?
“再也不会犯”:能否让人再信一次?
27日上午10时30分,案件准时开庭。张默出庭身着砖红色卫衣,留板寸,音调低沉。来到庭审现场旁听的除了被告人张默的亲属、媒体记者,还有海淀区人大代表共计70多人。
公开资料显示,张默是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演员。代表作品有电影《让子弹飞》《一九四二》、电视剧《济公新传》等。2014年7月29日,张默在海淀区田村海澜东苑8号楼某房间因吸食毒品大麻被民警查获,而就在一天前的28日,张默刚刚过完自己32岁生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4月到6月间,张默在其位于北京市东直门外大街的居所内,两次容留吴某某、周某、许某某吸食毒品大麻。
此前,张默曾在2012年1月因吸食大麻被行政拘留13天。当时,张默所在的华谊兄弟经纪公司曾表态,将会和张默一起面对错误,希望公众和媒体给他一次机会。社会各界也予以宽容和谅解。不过,张默的再一次涉毒让各方十分失望。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默在其居住地容留3人吸食大麻2次,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鉴于在公安机关查获后,张默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之前在居住地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大麻的犯罪事实,属于自首,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在今天庭审最后陈述中,张默说:“我从被抓到现在都在反省这个错误,认识到这个错误,再也不会犯。”他同时表示,已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对家人、对关心自己的人及对社会造成的伤害。
判决生效后数日可获释:审判员回应焦点问题
张默2014年7月29日被抓获,时隔近6个月才判决。相关法律人士测算,按照其被羁押之日算起,张默此次庭审后数日即可获释,这也让不少公众感到困惑。本案审结后,海淀区法院审判员杨晓明予以回应其中焦点问题。
——为什么这么久才审?杨晓明说,张默于2014年7月29日被抓,在审查起诉阶段,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曾退回补充侦查一次。海淀区法院于2015年1月16日接到检察机关移送此案,经过审查,在1月19日立案,27日开庭,各环节都遵照规定。
——张默算不算累犯?杨晓明解释说,构成累犯的前罪必须是犯罪行为。只是自己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不是犯罪行为,属于违法,这种违法行为属于“劣迹”,因此张默不构成累犯。
——被抓也是自首吗?杨晓明说,张默是因自己在朋友吴某某家吸食毒品的违法行为被警方查获,在对张默审查过程中,他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不掌握的其之前在家里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应当认定为自首。
杨晓明表示,张默6个月的刑期是法院严格依照相关事实和法律规定,依据量刑规范化的标准并结合具体案情作出的判罚。
从2014年歌手李代沫等10余名演艺人涉毒被抓,到2015年“禁毒代言人”歌手尹相杰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批捕,明星“涉毒”的负面消息不断。
针对这些明星犹如“批发”式涉毒的现象,众多社会学者呼吁娱乐明星们应洁身自好,要拿出实际行动为大众提供“正能量”,取信社会。
他们表示,这些涉毒的“污点明星”既可恨又可惜,作为公众人物,他们没有为社会尤其是青少年树立好的榜样,一些明星演艺道路本是顺风顺水,却在生活中难以约束自己,作奸犯科,放纵的后果必然导致事业急剧下滑。
长时间关注张默“涉毒”案的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易胜华告诉记者,与此前因吸毒被行政拘留不同,张默为他人提供了吸毒的场所,相比于吸毒的社会危害更大,已经不是其个人问题,这种行为触犯了刑法。“张默案件再一次警示世人,毒品一旦沾上很难戒掉。”易胜华说。
分析其背后原因,易胜华认为,一方面演艺圈“吸毒解压”的不良风气对其造成影响,另一方面也与张默的成长经历有很大关系。“一些明星,尤其是‘星二代’,压力来自头上的‘光环’和工作,试图通过毒品解压,慢慢混入了吸毒圈子,加之父母不能严厉管束,孩子慢慢放纵自己成为问题青年,也很可惜。”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教授苏明月也认同家庭对预防涉毒犯罪的作用。她说:“家庭作为社会的基本细胞,家庭成员若早期开始从家庭监管、情感交流、生活方式等方面进行沟通,将会对预防涉毒犯罪有积极作用。”
苏明月认为,在此类犯罪的预防上,除了从刑法和行政治安处罚的法律制度层面予以打击,还要在法律的威慑作用之余,注重从社会、学校、家庭等方面入手,通过倡导健康的生活方式、积极的信仰价值体系等方面,从根本上预防吸毒、容留他人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