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开棺验尸事件”:摩托车曾和老人接触? 小伙签字认了

25.06.2014  09:05

  今年3月26日,泸州纳溪区上马镇银山街,20岁小伙石茂兵驾驶的摩托车驶过后,73岁的唐安云咚一声倒地,送医不治身亡。为了寻找真相,在老人入土9天后,家属不惜开棺验尸。此事经成都商报独家报道后,引发全国关注。

  继此前尸检报告显示老人系外力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后,昨日下午,泸州警方向石茂兵和唐安云儿子唐贞友分别出具了《车辆、衣物痕迹检验意见书》。

  意见书显示,石茂兵当时所骑的摩托车上有两个擦印。死者唐安云在事发现场所穿的衣物上,则有一个擦痕。

  此前一天,当地警方又再次询问了石茂兵。在一份承认摩托车行驶过程中和老人有过接触的询问笔录上,石茂兵签了字。

  放大69倍

  发现摩托车刹车手柄有擦痕

  ?

  检验出

  啥结果

  摩托车痕迹:右侧刹车手柄外侧球形弧面上,有擦划痕迹。

  推断:系摩托车正立时与软性造型物体接触形成的。

  老人衣服痕迹:外套前襟胸右下侧有被球形(或弧形棱角边)物体擦撞的痕迹。右袖腋窝处衣服有撕裂破口痕迹。

  推断:衣服破口痕迹可能为倒地时撕裂。

  泸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意见书,主要鉴定了两个事情:

  一是石茂兵当时驾驶的川TE6098涉嫌车辆车体右侧是否有擦挂痕迹;其次,死者唐安云在事发现场所穿的咖啡色外套上是否有擦挂痕迹。

  其中,摩托车右侧把手前端前刹车手柄质材,由铝合金材质外喷黑色漆料构成。该手柄外侧球形弧面上有擦划痕迹。不过,该擦划痕迹很表浅,尚未深入至黑色漆料基底。这表明,这一擦划痕迹系与软性造型物体接触形成的。另外,根据球形弧面上的表浅接触擦划痕迹分布在球形体上的三维位置,可以排除摩托车右侧倒地后与软性物体接触擦划。该擦划痕迹是摩托车正立时形成的。

  另外,死者唐安云在事发现场所穿的咖啡色外套前襟胸右下侧有被球形(或弧形棱角边)物体擦撞的痕迹。右袖腋窝处衣服有撕裂破口痕迹。

  泸州交警四大队相关负责人表示,石茂兵购买摩托车的时间,为3月8日。事发时间为3月26日。中间只相差18天。“我们此前曾反复询问石茂兵。由于对车辆格外爱惜,石茂兵表示,此前摩托车从未发生过擦挂,然而,经过光学仪器69倍放大后,我们发现其右侧刹车手柄系统球形位置处有轻微擦痕。

  对于唐安云衣着,检验报告显示,交通事故中,肇事车辆与人着装部位相刮擦,会造成衣服的损坏。衣服面料由纤维捻线按一定的纺织工艺生产加工形成,由于纤维捻线本身细长,比较坚实、有弹性和刚性。在刮擦力作用下,表面会变得粗糙,特别是化纤衣物尤其明显。另外,捻线受力后也会分解为单束纤维。通过立体显微镜观察衣服面料,捻线纤维的断裂、磨损形态,就能反映出造痕体,也就是肇事车辆接触点或面的形状、相对位置。特别是肇事车辆的坚硬部位或尖锐点与纤维物质接触时,会摩擦和切断纤维,其分布面较大。这种检验作为确定嫌疑肇事车辆的可疑部位有着重要意义。

  “检验结果显示,唐安云咖啡色外套前襟胸右下侧有被球形(或弧形棱角边)物体擦撞的痕迹。而在此前的尸检报告中,唐安云右侧肋骨第3~11肋骨多段骨折,相应肋间肌出血。唐安云右侧腋窝处衣物撕裂破口痕迹则可能为倒地时撕裂。”该负责人表示。

  对痕迹检验意见书,双方均有三天的异议期,“如果当事双方对检验意见均无异议,最快本周五,我们将给出最终的责任认定。

  他们说有保险,

  不会让我出钱……

  ?

  石茂兵

  为何认

  “经历了这么多事,我现在真的懵了。我不敢确定,当天摩托车究竟有没有挂到老人。

  昨日下午,石茂兵从泸州交警四大队渠坝中队处,拿到了检验意见书。而在此前一天,纳溪警方又再一次对石茂兵进行了询问。石茂兵表示,在一份承认了摩托车曾和老人发生接触的询问笔录中,他已签了字。

  尸检报告、痕迹检验意见书以及在询问笔录上签字,让石茂兵一家感受到了压力。昨日一早,石茂兵母亲心脏病发作,他不得不紧急将外婆叫到家里,安慰母亲。接受成都商报记者采访时,石茂兵表示,23日询问时,“好几个人围住我,不停地问我各种问题,把我都搞懵了。他们喊我认了,说我的摩托车有保险,保险公司会赔钱。只要我承认,不会让我出一分钱。最终,我在上面签了字。

  不过,对于事发当天,自己的摩托车是否和老人发生接触,石茂兵话语当中已有了细微变化,“经历了这么多事,我现在真的懵了。我不敢确定,当天摩托车究竟有没有挂到老人。

  而死者唐安云的小儿子唐贞友显得一脸轻松。“虽然最终的责任认定还没出来,但我相信政府,相信交警部门。从开棺验尸到现在,可以说,我承受了巨大的压力,包括道德压力。但我从未放弃。我就想得到一个真相。

  律师说法

  事后证明只能接近真相

  !

  真相

  还要等

  “运用证据还原事实至关重要,事后证明,只能尽量接近事实真相,而非真相本身!”四川五月花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强表示。

  针对本案,李强表示,目击者证人证言与尸检报告,痕迹比对形成的证据,存在相当程度的冲突,“这需要运用证据规则,对在案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等进行分析判断。同时,还需要运用经验法则、逻辑推理进行综合分析,使认定的事实有证据证明,并且符合逻辑。若案件一旦进入刑事程序,证明标准更严格,还需排除合理怀疑。

  专访

  泸州交警四大队教导员崔爱军:

  需肯定石茂兵的搀扶行为

  成都商报:我们接触的采访对象几乎一边倒地表示,石茂兵的摩托车当时没撞到老人。

  崔爱军:俗话说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但遗憾的是,当地没有监控视频。据走访情况来看,事件也受到人云亦云的影响。很多人其实并非目击者,但仍坚信石茂兵没撞人。此外,万一是摩托车上面乘坐的人和老人发生擦挂,那可能即使通过各种鉴定也无法查明真相。因为,人与人之间的接触留下痕迹的可能性实在是太小了。

  成都商报:会不会有这种可能,当时擦挂了,但摩托车司机没有感觉到?

  崔爱军:也不排除这种可能。但根据尸检报告显示的死者肋骨受损情况,这种可能性应该不太大。另外,我还想说的一点是,不管最终责任认定如何划分,但其中一点值得肯定,那就是事发后石茂兵主动去搀扶老人。

  另一桩案

  载他回家的好友车祸身亡,交警认定

  货车司机担主责 石茂兵不担责

  近日,泸州交警支队四大队也对事发后,石茂兵在返家取驾驶证时,所搭乘的好友龙清的摩托车发生导致龙清死亡的交通事故作出事故认定。

  责任认定显示,货车司机唐安坤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制动系统)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且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和未实行右侧通行,是此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龙清在未依法取得驾驶证(未戴安全头盔)的情况下,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准备等具有安全隐患(制动系统)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和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是此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村民王朝云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占用道路堆放竹料,是此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最终,交警部门认定唐安坤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龙清承担此事故次要责任;王朝云承担此事故次要责任;石茂兵不承担此事故责任。

原标题: 泸州“开棺验尸事件”痕迹检验:摩托车有擦印,老人衣服有擦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