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据“正常人证明”是不是奇葩证明?
西安市民张先生30年前曾到一家专科医院看了精神科,此后他在生活中和工作岗位上一直正常生活。但日前在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时,当工作人员得知他这段经历后,要求他开具证明,证明自己是“正常人”。(8月4日《华商报》)
证明自己是正常人,或许要比证明“我妈是我妈”更叫人难受。然而,是不是所有的叫人“难受”的证明都是“奇葩证明”,却不能仅凭心理感受判定,而应该从制度上、必要性和逻辑上认真推断。
首先,“证明”必须具有必要性,合理性。正因为现实中大量存在这样的“证明”,才搞乱了“证明”的概念,令百姓“疲于奔命”。政府部门的审批和公共服务要求的证明,应当存在制度依据。很多的“证明”所以奇葩,就是奇葩在法外自设规定……还有就是,有必要,但本人提供很困难,而管理或服务机构自己完全可以查询到的信息,却一点都不能变通,尽管算不上“奇葩”,但群众一样会有被刁难的感觉。
“正常人证明”是不是“奇葩证明”,也要首先分析必要性。婚姻登记处给出的理由是,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办理离婚,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而判定当事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又是一个高度专业的问题,工作人员不能仅凭谈话就给对方下结论。关键是,这种做法不合法。
这么看来,工作人员了解到当事人曾经有过精神医治史,要求其提供“正常人证明”,就有必要。况且,民政部有规定,有精神病史者办理离婚,如当事人坚持在婚姻登记部门办理,应提供能够证明其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医学鉴定。这么说的话,要求有精神治疗史的离婚申请人提供“正常人证明”——其实应该叫“民事行为能力医学鉴定”,并不是什么“奇葩证明”。反之,如果民政部门不认真调查审核,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办理了离婚手续,则是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奇葩证明”以及各种不必要不合法的行政许可和要求提供的材料,必须清理,但同时也要注意对合理合法的“证明”的坚持。特别是公众舆论要理性分析和对待,不能仅凭感觉,就把某些合理的“证明”归入“奇葩”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