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四川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第四批四川省知识产权试点园区工作的批复
09.04.2014 17:58
本文来源: 知识产权局
川知发〔2014〕31号
相关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知识产权局,相关产业园区:
按照《关于组织开展第四批知识产权试点园区工作的通知》(川知发〔2013〕127号)明确的试点工作目标、试点园区申报条件、试点工作要求以及申报审批程序,经对申报园区提交的试点园区工作初步方案、《四川省知识产权试点园区申报表》以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了认真审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和省知识产权局研究决定,成都市青白江工业区等18个产业园区为第四批四川省知识产权试点园区,开展省级知识产权试点园区工作。
试点园区工作为期3年。请相关产业园区按照省级知识产权试点园区工作要求,进一步细化试点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知识产权局将会同相关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知识产权局加强对试点园区知识产权工作的指导、支持和服务。期满后,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知识产权局将依据试点园区工作要求和试点工作方案,对试点园区工作进行验收。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四川省知识产权局
本文来源: 知识产权局
09.04.2014 17:58
故
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