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煤矿瓦斯和水害防治专项检查的通知

30.03.2016  12:38

各产煤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监分局,省煤炭产业集团公司,古叙煤田开发公司:

根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2016年7项专项监察方案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6]7号)的安排部署,结合我省煤矿安全特点和《关于加强2016年瓦斯和水害防治工作的意见》(川安监[2016]13号),决定组织开展煤矿瓦斯和水害防治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时间

2016年4月至5月。

二、检查对象

已经启动的所有矿井(整改、生产、建设矿井)。

三、检查的重点内容

(一)瓦斯和水害防治机构人员配备情况。煤炭企业是否按照规定健全瓦斯和水害防治机构、配齐“五长五科五队”及各类专业技术人员;高瓦斯矿井是否设置了独立通风机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是否设置了防突机构(可与通风机构合并);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是否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和配备地测副总工程师。

(二)瓦斯和水害防治综合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煤矿隐患整改、复工复产验收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煤矿是否制定了瓦斯、水害防治年度计划及中长期规划,实行“一矿一策”、“一面一策”;是否建立了瓦斯、水害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并定期开展瓦斯、水害事故隐患排查工作;恢复生产(建设)的矿井是否申请有关部门进行了年度技术审查;采区布置前是否编制采区地质说明书和采区设计,采掘工作面或整改方案是否按规定经核准或审查同意,是否存在超审批核准范围进行采掘作业或整改行为。

(三)通风系统和局部通风管理情况。通风系统是否完善,采掘部署是否合理,通风设施是否齐全完好,风流是否稳定,风量是否满足要求,是否存在不合理串联通风;局部通风机是否实现“三专两闭锁”、“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是否存在盲巷和无风、微风作业及局部通风机拉循环风、局部通风机供风采煤;主要通风机和局部通风机供电是否稳定可靠。

(四)瓦斯抽采系统管理情况。瓦斯矿井是否按期开展瓦斯等级鉴定,高瓦斯、突出矿井是否按规定开展瓦斯涌出量和瓦斯参数测定。应抽采瓦斯的矿井是否按照规定建立瓦斯抽采系统;瓦斯抽采系统抽采能力是否满足、抽采系统计量是否准确、抽采监控系统设备和安全防护设施是否完善、抽采系统运转是否正常;是否开展瓦斯抽采达标评判,实现抽、掘、采平衡和先抽后掘、先抽后采、抽采达标;是否存在钻孔布置、瓦斯抽采计量、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等数据造假行为。

(五)《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落实情况。是否按规定进行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认定),达到鉴定条件的煤层在鉴定期间是否按照突出煤层管理;鉴定为非突出区域的是否超出鉴定范围采掘,非突出区域采掘工作面临近地质构造异常带、应力集中区、煤层变厚和不连续时,是否编制局部防突措施并实施;有突出危险的矿井新水平、新采区是否按规定编制防突专项设计并按规定进行验收;对突出煤层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制定和实施区域防突措施并按规定报批;突出矿井是否优先采取开采保护层区域防突措施,不具备开采保护层条件的,是否采取区域预抽煤层瓦斯防突措施并符合规定;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有关参数是否经过具备瓦斯基础参数测定能力的实验室现场实测,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有关参数测定是否真实,报告(单)的编制是否规范、是否客观反映实际情况;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达标后,进入突出煤层作业,是否严格执行“四位一体”的局部防突措施,反向风门、远距离避灾硐室内放炮等安全防护措施是否落实到位;是否制定编制防止误揭突出煤层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实施。原则上不得在煤柱等应力集中区布置采掘工作面。

(六)瓦斯检查制度落实情况。采掘作业、瓦斯排放、井巷贯通、停送电等瓦斯检查制度措施是否建立健全;采掘工作面及井巷维修、设备回撤等地点专职瓦检员和矿井巡回瓦检员配备是否符合要求;“一炮三检”“三人连锁”等瓦斯检查和放炮制度执行是否到位;《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有关人员入井是否随身携带便携式瓦斯报警检测仪。

(七)瓦斯监控系统管理情况。煤矿瓦斯监控系统运行是否正常,是否与上级监控平台联网;分站、传感器、执行器、电源等安设是否符合规定,甲烷等传感器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和控制断电范围的设置是否符合要求,报警断电是否可靠;是否存在人为造成传感器失效失真等弄虚作假现象;专业技术人员配备不足的,是否与技术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双方是否认真履行各项规定和要求;是否按规定使用、维护和管理安全监控系统,机房值班、传感器校验、监测报表、超限及故障处理等工作是否规范,专业技术人员的配备是否满足要求;瓦斯超限报警是否立即停产撤人并追查处理。

(八)综合防灭火措施落实情况。井下电缆、带式输送机、风筒、瓦斯抽采管路等是否是阻燃材料,空压机、机电设备等是否取得“MA”标志并安全保护设施齐全有效;消防设施、器材配备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按规定进行了煤层自燃倾向性鉴定;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巷道布置、支护方式、开采方法、防 灭火系统 是否符合规程要求;自然发火矿井或按自然发火管理的矿井是否编制了防治自然发火专项设计,是否建立健全了火灾预测预报监测系统,是否按规定监测火区和密闭墙内外气体参数;是否建立了密闭管理台账,封闭或启封火区是否按照《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制定了安全技术措施,是否报告上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国有重点煤矿报告上级公司)并由专业救护队实施。

(九)水害防治基础管理情况。矿井地质报告是否齐全(勘探地质报告、建井地质报告、生产地质报告);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井田范围内采空区、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是否查明,是否按期开展了水害现状调查并按规定划分水文地质类型;是否编制了矿井充水性图等5种必备的防治水图件和矿井涌水量等15种基础台账资料;是否把矿井及周边老空积水情况标注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并划定了积水线、禁采线、探水线、警戒线;是否对职工进行过出现透水征兆立即撤人的培训并按规定进行演练。

(十)防治水措施落实情况。是否存在违法违规开采防隔水煤(岩)柱,是否超层越界;水体下开采是否按规定经过论证并审批;急倾斜煤层是否存在水体下、老空水区域下进行采掘作业;资源整合矿井和接近老窑老空、断层、强含水层、地质钻孔、岩溶裂隙等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极复杂矿井是否坚持“有掘必探、先探后掘”,设计和布置超前探测钻孔;是否配备有专用探防水设备和专用探放水队伍,是否存在探测水钻孔布置弄虚作假现象;探防老窑、老空积水是否制定了安全技术措施,撤出下方所有人员。矿井排水系统是否达标和完好;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矿井是否在井底车场周围设置防水闸门或装备潜水泵排水系统。是否按要求制定和落实“雨季三防”各项措施,在强降雨天气或其来水上游发生洪水期间停产撤人。

(十一)矿领导带班制度落实情况。矿领导井下带班制度是否落实;突出煤层揭煤、井巷贯通、通风系统调整、密闭或启封火区、排放瓦斯、探放水患区域积水时,是否有矿领导现场指挥 。

四、检查方式

(一)企业自查自改(4月15日前)。各煤矿企业对照上述专项检查内容,针对矿井各关键环节开展全面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报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或省煤炭产业集团公司、古叙煤田开发公司。针对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落实责任人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形成整改报告,报各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或省煤炭产业集团公司、古叙煤田开发公司。

(二)组织专项检查(5月10日前)。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省煤炭产业集团、古叙煤田开发公司组织对所属矿井逐一开展专项检查(未启动隐患整改的煤矿在启动隐患整改时组织检查)。并将专项检查情况报矿井所在地的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区域煤监分局(省煤炭产业集团由其二级公司报)。

(三)组织专项监察(4月15日至5月20日)。各煤监分局会同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辖区瓦斯、水害防治专项检查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对部分瓦斯、水害严重或系统复杂、管理薄弱的煤矿企业开展重点监察。

(四)省局抽查(5月20日前完成)。省局相关业务处室组织专家开展抽查(分组另发)。

(五)省际交叉执法监察(4月底前)。根据国家煤监局安排,由云南煤监局对我省开展异地执法监察。

五、工作要求

(一)周密安排。各产煤市(州)、县(市、区)、国有重点煤矿集团公司要将本次专项检查与《关于开展煤矿建设项目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川安监函[2016]1号)和《开展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建设专项活动的通知》(川安监函[2016] 14号)等活动结合起来,进一步细化开展煤矿瓦斯和水害防治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督促煤矿立即开展自查,及时组织力量对所属矿井瓦斯和水害防治工作进行专项检查,确保自查和专项检查按期完成。

(二)严格执法。各检查组对在专项检查中发现存在瓦斯和水害等重大隐患的煤矿,要立即责令煤矿停产停建,依法处理,并对重大隐患进行挂牌督办,制定措施,限期整改治理,消除隐患。对组织不力、检查不到位的单位和人员倒查追究责任。对存在突出问题的地区,检查组要及时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通报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三)认真总结上报。各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汇总本区域检查、专项监察情况,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及隐患,提出加强瓦斯和水害防治工作的措施和建议,形成书面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专项检查开展情况,发现的主要问题和隐患,原因分析,下一步工作措施及建议等),并分别填写煤矿瓦斯防治检查情况汇总表和煤矿水害防治检查情况汇总表(见附件1、附件2),于5月25日前连同电子版一并报送四川煤监局。

请各产煤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立即将本《通知》转发到各产煤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转发到各煤矿;请川煤集团、古叙公司将本《通知》转发到所属各煤矿。

联 系人 :熊奎

联系电话:028-86630392

电子信箱: [email protected]



附件1: 煤矿水害防治专项监察情况汇总表.docx
附件2: 煤矿瓦斯防治专项监察情况汇总表.docx

 


四川省安全监管局     四川煤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