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安全监管局 四川煤监局 关于开展煤矿建设项目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

06.01.2016  16:31

各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监分局、省煤炭产业集团公司、古叙煤田开发公司:

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有关工作要求,针对我省煤矿建设项目存在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和问题,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开展为期半年的煤矿建设项目安全专项治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治理的目的

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建设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消除煤矿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确保煤矿建设安全。

二、专项治理的时间和主要步骤

(一)宣传部署阶段(2016年1月)

1、2016年1月,省局组织召开煤矿建设项目监管座谈会议,传达国家局座谈会议精神,通报建设矿井专项检查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安排部署全省煤矿建设项目安全专项治理工作。

2、市、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召开煤矿建设项目安全专项治理工作会,传达省局有关专项治理工作的安排部署情况,结合本地实际安排专项治理工作。

(二)自查自纠阶段(2016年2-4月)

1、2016年春节假期结束后,建设矿井安全专项治理与煤矿复工验收同步进行,并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5〕80号)文件规定经政府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后才能恢复施工。

2、各建设矿井要对照专项治理重点内容和标准查找存在的问题,针对查找出的问题制定专项治理方案,专项治理方案与复工隐患整改方案一并按隶属关系报安全监管部门审核同意。专项治理方案规划的整治内容不符合治理标准的要责令其重新制定方案,重新上报审核。

3、建设矿井完成专项治理方案和复工隐患整改方案规划的整治内容后,即可申报地方政府组织相关部门验收。

4、达不到专项治理和隐患整治规定要求及验收不合格矿井,不得批准恢复施工。

(三)监督检查阶段(2016年5月)

省局组织对各市(州)专项治理工作进行督查,并会同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抽查部分县(市、区)不低于20%建设矿井。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组织对各产煤县(市、区)及建设矿井安全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各县(市、区)在建矿井总数的50%。各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对各建设矿井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整治要求落到实处。

市、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各建设矿井的专项治理工作情况时,要对各建设矿井的项目核准、开工备案、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资质情况,试生产管理、重大隐患整治等问题逐一检查,及时发现不符合规定的问题并责令治理。

(四)联合执法监察阶段(2016年6月)

由煤监分局会同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辖区已批准恢复施工的建设矿井进行联合执法监察,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煤矿严格依法查处;对专项治理重点内容不达标的建设矿井责令停止建设,重新进行治理;并对验收把关不严的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五)总结阶段(2016年7月)

省、市、县三级安全监管部门分别对煤矿建设项目安全专项治理活动进行总结。

三、专项治理的重点内容和标准

(一)煤矿建设项目法定审批手续完备。 矿井初步设计和《安全专篇》必须经审批同意;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需修改设计的必须报原审批单位审查批准;建设矿井进入试生产前必须完成投产前全部施工项目及工程量,并通过行业主管部门的联合试运转方案审查。否则,不得建设施工或进入试生产。

(二)严格按照批准设计和施工组织设计组织建设。 建设矿井必须按批准设计进行建设,其井口布置、水平划分、采区布置、首采工作面位置、采煤方法和主要设备必须符合设计内容。否则,不得施工建设。

严格执行国家安监总局、煤监局、发改委、能源局、住建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加强煤矿建设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12〕153号,以下简称153号文)的相关要求,建设或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由设计、建设、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会审。《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和审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必须重新编制剩余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组织会审。否则,不得施工建设。

(三)严格专业施工队伍资质管理。 严格执行153号文件规定,施工单位必须依法取得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严格按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建相应规模的煤矿建设项目。煤与瓦斯突出、高瓦斯、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和极复杂矿井的施工队伍必须具有一级矿山工程施工资质并有同类矿山工程的施工业绩。达不到上述施工资质和业绩的施工(承包)单位,必须停止施工。

(四)严格工程质量监理。 严格执行《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项目投资超3000万元的煤矿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监理单位必须配备与建设项目监理工作相适应的足够数量的监理工程师和监理人员及监理设备。否则,不得施工建设。

(五)严格工程质量监督认证。 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矿井开工前必须申请办理质量监督手续,与工程质量监督认证单位签订工程质量监督认证合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根据工程进度同步开展质量监督工作。建设矿井未签订工程质量监督合同的不得施工建设。

(六)配备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 建设或施工单位必须按153号和川办发〔2015〕80号文件规定配齐采矿(或矿建)、通风、机电和地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团队和技术人员配备不足的不得组织施工。同时,要严格执行153号文件关于强化建设项目现场服务的规定,已开工的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必须委派相关专业人员常驻施工现场,加强与施工和建设单位沟通交流,及时协助解决相关问题。否则,不得施工建设。

(七)加强补充地质调查与勘探和水害防治工作。 严格执行煤矿建设规范、防治水规定及153号文件,地质勘探程度达不到规定的建设(资源整合)项目,必须由建设单位负责进行补充地质调查与勘探,查清矿井内和周边采空区分布区域、面积及积水、积气等情况,确保建设安全。同时,建设矿井必须严格执行每三年进行一次水害现状调查的规定。灾害未查清、未完成水患现状调查,以及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和极复杂矿井未设置专门的防治水机构并配备地质副总工程师的,不得施工建设。

(八)建设矿井必须落实建设工程所需资金。 建设矿井在恢复施工前应落实建设工程所需资金,因建设资金不到位无法保证正常建设的矿井,由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严格执行煤矿“打非治违”规定,以建设名义组织生产的建设矿井由县级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四、工作要求

(一)各煤矿建设单位必须高度重视专项治理工作。在落实资金和人员的基础上,认真完成各专项整治任务;确保取得实效,保障建设安全。

(二)市、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建设单位认真编制专项治理方案,严格按照本次专项治理的重点内容和标准以及相关工作要求督促开展整治工作。

(三)严格验收程序和标准。市、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将专项治理标准规定列入复工验收内容,结合《四川省政府安委会关于切实加强煤矿复产复工隐患整改安全工作的通知》(川安委【2013】27号)和《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停产煤矿复产验收工作的通知》(川煤重组【2013】10号)文件规定,严格验收程序和标准。要落实验收责任,坚持“谁验收、谁负责”原则,严格把关。验收不合格的矿井,不得批准恢复施工。

(四)市、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停产缓建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川安监函[2014]241号)和《关于处理煤矿企业长期中止煤炭生产经营和建设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安监〔2015〕48号)文件,完善停建矿井的审批手续、档案资料和监管措施,并根据审批手续载明的情况,对停工情况进行监管。

(五)专项治理工作开始后,市、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对负有监管职责的每个煤矿建设项目建立专门档案,详细记录建设矿井的项目核准、开工备案情况,施工单位及资质情况,监理单位及资质情况,监理工作开展情况,质量监督单位及监督认证工作开展情况,设计单位及驻矿指导情况,重大设计修改情况,重大问题处理,重大事故隐患整治,矿井停建和恢复建设情况,联合试运转方案审查情况等。

  附件: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专项治理验收表.docx


四川省安全监管局    四川煤监局

2016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