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迅即开展新闻敲诈问题排查和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

27.12.2013  17:21


各市(州)新闻出版局,省内各报纸、期刊出版单位,中央及省外媒体驻川记者站:
  为切实维护正常的新闻采访秩序,增强新闻媒体公信力,加强新闻记者采编行为管理,根据省委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四川省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深入开展“四风”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川委群组〔2013〕36号)精神,省委宣传部、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省新闻出版局、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拟于近期联合开展打击新闻敲诈行为专项行动。专项行动之前,请各级各单位迅即在本区域、本单位认真开展新闻敲诈问题排查及典型案例梳理工作,做好自查自纠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开展新闻敲诈问题排查工作
  各市(州)新闻出版局要对近年来基层反映强烈的新闻敲诈行为及各类表现形式进行系统梳理和分析,要对本地发生的典型案例进行归类整理并形成案例分析报告。
  二、认真开展新闻敲诈问题自查自纠工作
  各报刊出版单位、中央和省外驻川记者站要围绕以下七个方面认真开展自查,查摆问题存在的根源并逐一进行整改纠正。
  1.本单位及采编人员是否存在利用新闻采访活动,特别是以“公开曝光”、“编发内参”相要挟,向采访、报道对象摊派报纸、强拉广告、索取财物等问题;
  2.本单位采编人员是否存在接受采访、报道对象或公关公司的礼金、有价证券等问题;
  3.本单位新闻记者是否创办或参股文化传播类、广告类、公关类公司,是否在上述公司或社会中介组织兼职取酬;
  4.本单位是否存在以新闻报道形式刊载广告问题;
  5.本单位是否存在因刊载正面新闻报道或不予曝光负面新闻而向采访、报道对象收费问题;
  6.本单位是否存在新闻报道和经营活动未分离问题,是否完全做到采编和经营人员分离、业务分离和部门分离;
  7.本单位采编人员是否参与广告、发行等经营业务。
  在自查过程中,本单位如发现有采编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应予限制从事新闻采编工作的,要根据新闻出版总署印发的《新闻采编人员不良从业行为记录登记办法》及时填写当事人情况,报属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法做出处理。
  三、按期上报问题排查报告和自查自纠报告
  1.各市(州》新闻出版局将形成问题排查及典型案例分析专题报告于2014年1月15日前报省新闻出版局新闻报刊处。
  2.各报刊出版单位和驻川记者站要对照本通知及相关规定,迅即开展自查自纠,坚决杜绝新闻敲诈和有偿新闻。对存在问题隐瞒不报和不采取措施整改的单位,一经发现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本单位自查报告于2014年1月10日前书面报送省新闻出版局新闻报刊处,同时抄报其主管单位和同级新闻出版局。
  联系人:龚春(报纸),02886697061, [email protected]
  高波(期刊),02886697064, [email protected]
  郑长林(记者站),02886693162, [email protected]
 
 

 
     四川省新闻出版局
     2013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