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继续开展中央和省级补助地方食品药品监管专项工作和资金使用检查的通知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监管工作,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财政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提前下达2016年中央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川财社〔2015〕198号)、《关于下达2016年中央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的通知》(川财社〔2016〕87号)及其项目实施方案和省财政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下达2015年食品药品监管及系统能力建设省级补助资金的通知》(川财社〔2016〕21号)、《关于下达2016年食品药品安全应急处置省级补助资金的通知》(川财社〔2016〕156号)及相关的专项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省局决定在全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继续开展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的监督检查工作。请各单位认真开展2016年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使用的自查工作,并做好接受省局重点检查准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2016年中央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专项、2016年食品药品监管省级补助资金专项,必要时追溯以前年度。
二、检查内容
(一)项目执行情况。检查项目实施内容是否与项目实施方案的内容一致,项目实施进度,项目变更、调整、终止情况及相关依据等。
(二)资金落实及使用情况。检查资金的申请、使用和管理、执行财务制度及效果等情况。
(三)项目绩效评价。根据绩效评价指标对补助资金的使用过程及其完成结果进行绩效评价。
三、检查方式及时间安排
采取自查自纠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自2016年3月开始至7月底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全面自查自纠阶段(3月1日-3月31日)
各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中央和省有关专项资金实施方案和管理的各项制度规定,对实施的所有专项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填报《2016年食品药品监管系统中央及省级专项补助资金表》,形成市(州)自查汇总报告,于3月31日前将纸质(电子)版报省局规划财务处。
(二)重点抽查阶段(4月1日-6月30日)
根据自查自纠情况,省局将组成4个项目检查组,由项目责任处室牵头,抽取部分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单位(包括市(州)局、所,县局等)进行现场检查。
(三)总结阶段(7月1日-7月31日)
省局将专项检查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并纳入《2017年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目标考核指标》进行考核;对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处理,对要求改进的工作,认真分析研究,完善相关制度,逐步建立全省食品药品监管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的长效机制。
联 系 人:黄丽萍
联系电话:028-86786225
附件: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7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