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奴们别替开发商付钱了 达州工商告诉您他们如何转嫁成本和责任

05.01.2016  18:42

 

广大房奴们,如果在买房时开发商向您收取水电开户费、房屋评估费、账户托管费……请一定要多个心眼,小心被忽悠!

近期,达州市工商局通过“12315”维权平台接到大量反映房地产企业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投诉,通过深入调查发现,部分房产开发企业以办证代收费为由,巧立名目,加重消费者负担,转嫁经营成本,逃避应尽职责。达州市工商局积极为消费者维权,结合“红盾春雷行动2016”在辖区开展专项执法行动。目前,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抽查房地产企业21家,涉及房地产项目25个,对存在侵权问题的企业及时立案查处,对情节轻微的企业依法约谈。在行政处罚的同时,积极挽回消费者损失,责令退还消费者费用近150万元,涉及消费者7000余户,行政处罚企业6户。

向消费者转嫁法定经营成本 。例如房屋测绘费(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房产测绘管理办法》规定,该类费用为开发商的经营成本)、转移登记费(依据《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该类费用应开发商承担)和房屋评估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的规定,该类费用应由开发商承担)等费用本应由房地产开发商承担,但在实际销售过程中,部分开发商却向消费者收取。

向消费者转嫁其合同责任。 例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将其与银行按揭业务产生的“账户托管费”(该类费用按开发商和银行的合同约定是开发商承担)转向消费者承担。

隐瞒商品房的重要信息 。例如某开发商在销售房屋时隐瞒房屋的性质、土地性质及使用年限等信息,把商业性质的房屋以住宅性质对外宣传和销售,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擅自设立收费项目。 例如开发商擅自向消费者收取虚构的资料费、查询费、代办费等,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上述侵权行为,开发商均在与消费者的购房合同中进行了约定,也以合同自治为由抗拒工商部门的检查。但这些约定违背了合同的公平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之规定,其加重消费者责任的约定为无效条款,不受《合同法》保护,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应依法进行查处。(撰稿:冯莉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