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出台《省外建筑企业入川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14.02.2014  15:36

      本网讯 日前,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出台《省外建筑企业入川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5章20条,可操作性较强,对省外建筑企业入川承揽业务的验证登记管理、市场监督管理、诚信管理等方面都作了明确规定,自今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该《办法》所称省外建筑企业,是指四川省行政区域外工商登记注册的建筑企业,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及园林绿化企业。省外入川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办法》第4-5条规定,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对省外建筑企业入川承揽业务的统一监督管理。各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省外建筑企业承揽业务的日常监督管理。省外建筑企业入川承揽业务,应当依法在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入川验证登记,申领《四川省省外建筑企业入川承揽业务验证登记证》。未办理验证登记的省外建筑企业不得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承揽业务。验证登记证有效期一年,期满后失效。需继续开展业务,应申请验证登记证续期或重新办理验证登记。

      《办法》节7至10条规定,省外建筑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应当设置经营管理班子,管理班子应当做到“三固定”,即固定管理人员、固定办公地点、固定联络电话。省外建筑企业在川验证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30日内到验证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验证登记机关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给予省外建筑企业与本地建筑企业同等待遇,不得设置地方壁垒、实行地区封锁;不得对省外建筑企业设立审批性备案;不得强制要求省外建筑企业在本地注册分公司;除法定事项外,不得扣留省外企业和人员的相关证照资料;不得要求企业注册所在地主管部门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出具无不良行为记录、无拖欠劳动用工工资等相关证明。凡已在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了验证登记的省外建筑企业,各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要求其在当地再重复办理验证登记。省外建筑企业验证登记材料齐备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发放《四川省省外建筑企业入川承揽业务验证登记证》。验证登记信息应当及时在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公布。

      《办法》第11—14条规定,省外建筑企业入川承揽业务应遵守法律法规与政策规定,自觉接受四川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许可范围、法定程序从事经营活动。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组织对省外入川建筑企业承揽业务的专项检查。专项检查的重点:包括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发生质量安全事故;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注册执业人员及岗位人员是否到位履职和持证上岗;是否诚信经营。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问题的省外入川建筑企业实行预警约谈。预警约谈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况组织实施。预警约谈首先约谈省外建筑企业驻川负责人。对约谈要求的整改事项和措施落实不力的,直接约谈企业法定代表人。约谈后仍整改落实不到位的,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对省外入川建筑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并通报企业注册地省(市、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办法》第15—17条规定,验证登记机关及时录入省外入川建筑企业及其人员基础信息,建立诚信档案,实行诚信管理。省外入川建筑企业的诚信管理纳入省内建筑企业诚信管理体系一并进行。省外入川建筑企业的诚信记录,由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审核、汇总和发布,并在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王玉华  方怀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