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汛期城乡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近段时间,一些地区发生强降雨和雷电大风等强对流天气,给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带来严峻的挑战。汛期是安全事故多发期、 易发期和高发期,为切实做好汛期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加大预防预控力度,有效防范、坚决遏制房屋安全重特大事故,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进一步强化“红线”意识, 认真分析排查汛期面临的安全风险隐患,加强城乡房屋安全管理。要结合本地实际,有针对性地制定管控、治理措施,强化组织领导,层层落实责任,加强督促检查,健全工作机制, 认真落实汛期值班、信息报告制度,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到岗带班和关键岗位24小时值班制度,消除管理盲区,堵塞管理漏洞,切实做好城乡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安全度汛。
二、深入开展房屋安全排查整治
(一)组织开展城市老旧建筑安全排查整治
各地应在去年排查摸底的基础上对本地区城市老旧建筑安全情况进行深入排查,重点对建筑年代较长、建设标准较低、失修失养严重以及违法违章建筑进行排查,确保覆盖全部、不留死角,尤其要对学校、医院、养老院等机构的楼舍进行重点排查。对疑似危险房屋要立即组织安全鉴定,摸清危房准确数量,制订危房整治计划,督促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防止次生灾害的发生。对需要进行拆除新建、改建(扩建、翻建)的危险房屋,要优先纳入当地棚户区改造计划。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房屋,房屋产权所有人或使用人未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的,要提请当地政府实施挂牌督办,并会同相关部门联合行动。要进一步发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在房屋安全管理中的支持作用,保障依法实施应急维修。
(二)组织开展农村危房排查整治
各地应在农村危房现状调查工作的基础上,组织对本地区的农村危房开展全面排查(包括选址不当的农房),分类制定整治计划。对属于农村危房改造对象的,要按照“三最”原则,尽快纳入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启动实施,确保居住安全,对于异地新建的危房改造户,要确保选址安全,并在改造完成后,及时拆除原有危房。对不属于农村危房改造对象和属于农村危房改造对象但暂无法纳入农村危房改造政策的危房,要指导其尽快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对废弃闲置的危房,要设置警戒线和警示牌,有条件的予以拆除。
三、加强房屋使用安全监管
各地要强化房屋安全管理,督促房屋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切实落实安全责任,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强化日常巡查和维修养护管理,加强对易积水区域的防范,保证房屋共用部分的安全使用和运行。要加强与气象、国土资源部门的沟通协调联动,及时了解和掌握灾害预报信息,并做好防范工作。对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或重大异常情况,要迅速妥善处置并按规定及时上报信息。要结合汛期特点,进一步完善老楼危楼应急预案体系,强化应急救援协调联动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增加房屋安全应急处置的科学性、及时性和有效性。
四、加强房屋安全宣传教育
各地要大力开展城乡房屋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深入重点区域集中宣讲房屋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强化安全意识。要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电台、网站等主流媒体以及政务微博、微信新媒体平台加强房屋使用安全知识宣传,强化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对房屋维护管理权利和义务的认识,增强做好房屋安全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总结房屋安全排查整治情况,并将安全排查整治书面报告及附表于2016年6月30日前将上报我厅。《城市老旧建筑安全排查整治统计表》(附件1)报房地产市场监管处,《农村危险房屋排查整治统计表》(附件2)报村镇建设处。
房地产市场监管处联系人:
邹恬 电话:028-85520902
村镇建设处联系人:
刘明阳 电话:028-85581259 电子邮箱: 3272187485@qq.com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