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润秋:建议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建立食品质量溯源制度
严格界定《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的概念
《食品安全法》关于食品安全的界定是: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食品中掺假掺杂,以及非法加入添加剂,即使对人体健康没有任何危害,只要是法律没有规定允许添加,都属于非法。”因此,黄润秋认为,对食品安全的概念进行精确诠释,是《食品安全法》的首要任务。
黄润秋建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中增加第(十一)款:加入了未经国家食品管理部门确认的添加剂的食品;修改《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此条作为第一百零一条:食品安全,是指食品不仅应当无毒、无害,符合应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且不存在任何掺假掺杂或添加任何未经国家食品管理部门确认的添加剂。
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变食品安全“分段管理”为统一管理
《食品安全法》规定,一旦发现违法行为,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进行分头管理,质监、检测、工商、卫生部门均具有管理的职责和权力。
“这种‘分段监管、多部门监管'的形式,导致在执法过程中存在交叉和空白地带,容易造成监管失位,部门间责任不清。”黄润秋提出,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应回归一个部门,凡涉及到食品安全的相关监督、检查、管理和处罚,都应明确规定交给权威部门统一管理。
黄润秋提出,修改《食品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为:“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监管,统一指挥和协调处理食品安全工作,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建立食品质量溯源管理制度,保证食品质量的可追溯
“建立食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已经成为共同的呼声。”黄润秋表示。我国关于食品溯源体系的研究始于2002年,在研究和实施过程中,逐步制定了一些相关的标准和指南。全国所有龙头食品企业从2005年开始建立食品原料可溯源制度,根据这项制度的要求,国家和地方食品龙头企业将通过“公司+农户”、“基地+农户”等形式,从原料选种环节推行标准化操作,种植、加工和流通环节实行全程质量监控,同时在产品包装上张贴食品原料信息标志。然而,由于缺乏相应的制度和法律规定,食品溯源体系的建立和实施面临诸多困难,需要《食品安全法》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加以推行。“尽快建立我国食品质量的可追溯制度,即建立一个覆盖食品从初级产品到最终消费品各个阶段资料的信息库,从而一旦发现食品质量问题就能立即找到是什么地方出了问题,是谁出了问题。这样有利于控制食品质量,并可及时、有效地处理质量问题,追究责任,最终提高安全水平。”
黄润秋建议,《食品安全法》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六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质量追溯管理制度,保证食品质量的可追溯。国家鼓励和支持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采用信息化手段实现食品质量可追溯。
从立法层面将网购食品经营者纳入监管
黄润秋认为,对于网络食品交易,应当从立法层面将网购食品经营者纳入监管,依照法律对违法者从严处罚,降低网购食品的安全风险,保障网购消费者的权益,净化网购行业,推动网购行业健康发展。
黄润秋建议,《食品安全法》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条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
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查验入网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或者对入网食品经营者实行实名登记,承担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提供者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颁发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食品销售者要求赔偿。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食品销售者追偿。
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食品销售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提供者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颁发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提供者实施监督管理。
加大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打击力度
“现有的法律和行政手段对食品安全领域的违法行为打击力度不够、处罚不够、惩治不够。”黄润秋认为,必须修改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加大打击食品安全领域违法行为的力度,使得食品生产、流通、销售等领域的各种违法行为得到重处。
黄润秋建议,修改《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作为第九十四条:被吊销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转基因食品包装上标明“转基因标识”
“加强转基因食品的管理,并要求转基因食品进行强制标注是必要的。”黄润秋表示,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务院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卫生部颁布的《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中国要求对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目录的大豆、玉米、棉花、油菜、西红柿等5大类17种转基因产品进行标识。市场上含有转基因成分的食品产品进行转基因标识的情况不太理想。一个原因是商家故意所为。另一个原因与大家对转基因食品的安全的认识不足、对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力度不够有关。此外,还与法律的规定欠缺有关。“《食品安全法》作为保障食品安全的主要法律,有必要在其中对转基因食品的管理进行规定。”
黄润秋建议,修改《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并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此条作为第一百零三条。
第一百零三条 乳品、转基因食品、畜禽屠宰、酒类和食盐的食品安全管理,适用本法,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转基因食品或者含法定转基因原料的产品,应当在标识上加入中文说明,在包装上标明“转基因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