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化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 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安委会,省级有关部门,有关中央在川和省属重点企业:
2013年以来,全省建筑施工领域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已超过煤矿等高危行业,位居第二,特别是2015年,全省建筑施工领域发生生产安全事故97起、死亡118人,较大事故5起、死亡20人,位居工矿商贸行业首位。随着我省经济的发展,铁路、公路、水利、水电等建设工程不断向盆周高海拔山区延伸,自然灾害和危险有害因素增多;高层建筑、市政工程越来越多,施工场地狭小,周边人员密集,起重吊装、深基坑作业、大型脚手架等安全风险越来越高,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形势较为严峻。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安排部署,确保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决定于2016年度在全省范围内继续深化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落实属地和行业的监管责任,强化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监管;严格落实业主、设计、监理、施工、检测检验等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和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员工培训,积极推进安全标准化建设,夯实安全基础;突出防范深基坑、高边坡、起重机械、脚手架、模板支撑垮塌和高处坠落、触电、物体打击等事故,有效地减少和降低事故总量、控制较大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确保我省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二、整治重点
(一)整治范围
全省范围内在建的房屋及市政工程、铁路、公路、水利、水电等建设工程项目。
(二)整治重点
1.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重点整治企业健全安全管理机构,足额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各项规章制度情况。企业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罪责”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情况。是否建立分包、外包、协作队伍管理“黑名单”制度,严格分包、外包、协作队伍和项目的监管,严禁将工程项目分包、转包和委托给不具备资质的单位和个人,禁止“以包代管”、“包而不管”等;是否加强对从业人员培训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特别是临时工、农民工、劳务工的教育培训和安全交底,严格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是否完善各类事故应急预案,强化应急管理;是否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标准规定的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等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从业人员正确使用;是否严格临时用电、动火、交叉作业等安全管理,强化作业现场管理,严禁“三违”行为,有效防范各类事故发生。
2.严格落实省安办《关于开展建设工程落实施工方案专项行动的通知》(川安办〔2015〕33号)要求情况。企业是否加强对深基坑、高边坡、土方(隧道)开挖、模板支撑、起重机械、脚手架等重点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的编制、专家评审和论证、审批、过程监控、验收等环节的监管,并严格按照施工方案组织实施。
3.加强风险分析评估和管控情况。对超长隧道、大型桥梁和高海拔高寒山区、汶川“5.12”和芦山“4.20”地震灾区的建设项目,企业是否进行了充分分析和论证瓦斯、岩溶、岩爆、断层及断裂带、暴雨、山洪、泥石流、高寒低温、大雾等自然灾害的影响;是否有针对性的制定和完善了安全对策措施。
4.业主、设计、监理、施工、检测检验等单位的安全责任是否得到有效落实。特别是监理单位,是否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切实履行监理职责,加强对建设项目的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管。
5.深化打非治违,严查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情况。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能源监管、铁路监管、质监、安全监管等部门是否加强配合,严格执法;是否依法严查非法违法分包、转包情况;整治重大分部分项工程不严格编制、审批施工方案和不按施工方案组织实施,抢工期、抢进度,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特种设备及安全部件未经检测检验投入使用等行为。
三、时间安排
专项整治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工作部署阶段(5月1日前):研究制定具体整治方案,部署有关工作。各市(州)和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建筑施工企业根据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的实际,研究制定具有针对性、操作性强的整治工作方案,并部署实施。
(二)自查自改阶段(8月1日前):建筑项目业主、施工、监理、设计、检测检验等相关单位对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四川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245号令)的要求,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和足额配备安全管理人员;举一反三,认真梳理,查漏补缺,对照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自查自改,切实落实责任和消除安全隐患;各市(州)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督促和指导。
(三)督导检查阶段(8月至11月20日):开展督导检查。各市(州)和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采取交叉检查、明查暗访等多种形式对本地区、本行业的建设项目进行督导检查,覆盖面不得不少于30%。各县(市、区)要做到100%的全覆盖。对发现的各类安全隐患和问题要责令企业认真整改落实,并“举一反三”的开展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对重大安全隐患要实行挂牌督办,并督促企业整改到位。对非法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对典型案件要在新闻媒体上曝光。
省安办将于10月下旬起,组织各市(州)、省级有关部门、专家进行交叉检查和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工程进行抽查督查。
(四)总结阶段(11月20日至12月底):开展“回头看、回头查”和总结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各级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针对前期督导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开展“回头看、回头查”活动,确保整改落实到位和专项整治取得实效。各市(州)和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专项整治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认真分析、总结,研究制定下一步的工作措施。
四、工作要求
(一)制定整治方案,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建筑施工有关企业要充分认识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的严峻形势,牢固树立“红线”意识,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使命感、危机感和责任感,严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和“三个必须”的要求,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安排,周密部署,制订具体的整治方案,明确整治重点、要求和工作措施,落实责任,务求实效。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和城市轨道交通等建设项目的专项整治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公路等道路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的专项整治工作。
水利部门:负责水库、水利设施等工程建设项目的专项整治工作。
成都铁路监管局:负责四川省境内铁路建设施工项目的专项整治工作。
四川能源监管办:负责全省电力行业建设施工项目的专项整治工作。
质监部门:负责建筑施工领域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整治的工作。
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做好建筑施工领域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协调、指导、督促各地、各行业认真开展专项整治。
各市(州)政府安委会、有关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有关中央在川和省属重点企业于5月1日前将具体整治方案报省安办。
(二)加强督导检查,强化隐患整治
各地、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坚持问题导向,针对本地区、本行业建筑施工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和建设施工项目的督导检查,以严防易发生防群死群伤和重特大事故为重点,加强对塔机、施工电梯等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大型脚手架、大型模板支撑系统,高瓦斯、超长隧道施工,大型桥梁工程,深基坑及地下空间作业等易发、多发坍塌事故的重点设备和作业环节的督导检查。对查出的各类安全隐患和问题要逐一登记、建档造册,督促整改、跟踪落实,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间和预案“五到位”,确保整治效果。
(三)深化打非治违,严肃责任追究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协调配合,加大打非治违工作力度,依法严查各类非法违法行为。要严格落实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上限处罚和严厉追责和“四个一律”的工作要求,规范建筑施工领域秩序,严厉打击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施工企业无相关资质证书、违法分包、转包工程等违法行为;严查起重机械、脚手架、施工电梯无产品合格证、无许可证、无备案登记、无方案设计施工、操作人员无资质证书和抢工期、抢进度、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等非法违法行为。通过执法手段倒逼和促进推动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对典型案例要在新闻媒体公开曝光,用公共社会舆论引导和监督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各地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严肃责任追究。对开展建筑施工领域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不力和隐患整改不到位的,要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依法问责。对建筑施工领域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开展事故调查,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严格问责,要打到痛处,让事故起到应有的警示作用。
(四)加强部门协作,建立长效机制
各地、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加强协调配合,加强信息沟通,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形成整治工作合力。要积极推进“黑名单”和安全诚信制度等工作落实,将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存在严重非法违法、安全隐患整改不力等行为的企业纳入“黑名单”管理,及时向社会公告,并通报相关部门,在项目招投标、融资等方面严格限制其准入。
各建筑施工单位要加快推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系统建设,完善安全隐患自查自改工作机制。要积极推进安全标准化体系建设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安全文明工地创建工作,不断规范安全管理,夯实安全基础工作。要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的要求,积极按照工程项目足额购买工伤保险,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请各市(州)政府安委会、有关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有关中央在川和省属重点企业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形成书面报告,于2016年12月25日前报送省安办(含电子版)。联系人:徐永忠,联系电话:028-86263385;邮箱,[email protected]。
四川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2016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