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建筑卫生陶瓷行业准入公告申报工作的通知
28.07.2014 11:44
本文来源: 中小企业局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开展建筑卫生陶瓷行业准入公告申报工作的通知 |
川经信冶建函〔2014〕666号 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 根据工信部印发的《关于建筑卫生陶瓷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原〔2014〕28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要求,现将我省建筑卫生陶瓷行业准入公告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据《暂行办法》,我委负责全省建筑卫生陶瓷企业准入公告申请的受理、审核和推荐工作,监督检查企业准入条件保持情况。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本地区建筑卫生陶瓷企业准入公告申报的受理、初审、推荐工作,监督检查本地区企业准入条件保持情况。 二、凡具备《暂行办法》和《建筑卫生陶瓷行业准入标准》中规定条件的建筑卫生陶瓷生产线所属企业,可向所在市(州)经信委提出准入公告申请,申请材料应严格按照《暂行办法》第五条和《建筑卫生陶瓷行业准入公告申请书》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并按顺序装订成册。企业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应认真组织本地符合《暂行办法》和《建筑卫生陶瓷行业准入标准》的企业进行申报,对企业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暂行办法》规定和《建筑卫生陶瓷行业准入标准》进行认真初审,将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一式3份,并附电子版)与初审意见报送我委。 四、凡进入工信部准入公告名单的建筑卫生陶瓷企业,要严格按照准入条件要求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并对照准入条件开展自查。我委将对已进入公告名单的企业保持准入条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也应对本地已公告企业进行相应监督检查,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年度监督检查结果和企业自查报告报送我委冶金建材处。 五、对已进入公告名单的建筑卫生陶瓷企业有《暂行办法》第十四条所列情况之一的,我委将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者,报请工业和信息化部撤销其公告资格。 联 系 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冶金建材处 贾小蓉 刘道君 电 话:86265723、86266209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1.《建筑卫生陶瓷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2.《建筑卫生陶瓷行业准入标准》 3.《建筑卫生陶瓷行业准入公告申请书》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4年7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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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7.2014 1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