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委员建言:建立生态红线保护考核评价体系

09.01.2014  18:05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设生态文明,必须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并作出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的重要战略部署。对此,基层环保部门充满着期待。

期待之一,生态红线是实线而不是虚线。作为基层环保工作者,我们希望早日划出明确的生态红线,明晰生态红线的概念、丰富生态红线的内涵、制定并完善生态红线的划定技术,使生态红线从一条众人关注的政策红线,真正能够落地,并有明确的地理坐标,成为一条可操作的实线。

期待之二,尽快出台与生态红线相适应的环境标准。政策出台,贵在执行。生态红线划定后,如果要顺利执行,就必须有配套的环境标准和环境政策,否则政策再好也是空谈。

而我国区域面积较大,地大物博,物种呈多样性,东部、西部不同,山区、平原不同,因此,划定生态红线相对应的环境保护标准也应不尽相同。因此,建议国家在生态红线划定后,在不同地区,要有针对性地制订并执行不同的生态环境保护标准。

期待之三,严守生态红线,要靠政策,更要靠法律。当前,我国推行生态红线最大的阻力是保护与发展的矛盾、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矛盾。针对生态红线划定存在的潜在矛盾,我们希望,要进一步提高各级政府的环境保护意识,局部利益要服从全局利益,要制订切实的措施保障生态红线。此外,要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增强全民环境意识、生态意识,营造爱护生态环境的良好风气。

我国是一个法治国家,建议国家在现有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研究制定生态红线的保护机制,尽快将生态红线写入我国的法律法规之中。生态红线划定后,对自然保护区等国家已经有相关制度或条例的,仍要严格遵守。对新划定但还缺乏法律法规保障的红线区,要尽快制定与生态红线相适应的法律法规。

期待之四,明确生态红线监管单位,加强管理。建立和完善国土生态安全监测与监察体系,并明确相应的监督管理单位。实际工作中要防止“九龙治水”现象出现。

建议生态红线划定后,要严格限制试图调整生态红线的行为,以维护生态控制线的权威性与生命力。

期待之五,建立生态红线保护考核评价体系。考核评价体系中要体现生态政绩观,并将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等体现生态文明建设状况的指标纳入评价体系之中。同时,要配套建立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那些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无视生态红线造成严重后果的人,追究其责任,而且是终身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