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建柱:今年四中全会将专题讨论依法治国问题

10.07.2014  16:50

  本报记者 王尔德

  实习记者 牛牧遥 北京报道

  司法改革再迈出关键一步。

  7月8日,在山东济南举行的第三次全国人民法庭工作会议开幕会上,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表示,“党中央高度重视法治建设,在今年底即将召开的四中全会上,中央将专题讨论依法治国问题,而这在党的历史上尚属首次。

  此前中央也曾专门研究过依法治国问题,但基本都停留在政治局集体学习层面。提上党的全会专题讨论尚属首次。

  7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下称“最高法”)在山东济南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下称“四五改革纲要”)的总体思路和主要内容。

  在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办公室主任贺小荣表示,“四五改革纲要”提出了新一轮人民法院改革的目标——2018年初步建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审判权力运行体系这一目标。围绕这一目标,“四五改革纲要”针对8个重点领域,提出了45项改革举措,重点归纳为8个方面的核心内容。

  “‘四五改革纲要’与人民法院过去的三个司法改革纲要的精神是一脉相承的。它吸收和巩固了过去司法改革的成果,又体现了中央司法改革的最新精神,同时也根据自身的需要提出了一些改革内容。”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副主任汤维建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从8项内容来看,其改革内容涵盖了法院人事、法院组织和审判程序与机制三个主要方面。

  “四五改革纲要”发布后,最高人民法院将配套推出贯彻实施方案,明确各项改革措施的牵头部门和参加部门,科学确定路线图和时间表,建立情况通报、督导检查、评估总结制度。

   试点推进与全国推广需统筹

  贺小荣解释,“四五改革纲要”提出的改革举措严格与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和中央司法改革框架意见“对表”,是对中央改革任务的分解、延伸与细化,兼顾了人民法院牵头和参加的各项任务。凡是人民法院牵头的改革任务,纲要表述较为详细,并提出了明确要求;凡是人民法院配合中央其他部门推进的改革任务,纲要表述较为原则,侧重协同推进。

  “四五改革纲要”提出的八项主要改革任务分别为:深化法院人事管理改革;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健全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加大人权司法保障力度;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明确四级法院职能定位;健全司法行政事务保障机制;推进涉法涉诉信访改革。

  “在上述八项主要改革内容中,第一项比较引人注目。”汤维建认为,这一项内容主要涵盖了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的大部分内容,也意味着原本在上海、广东、吉林、湖北、海南、青海6个试点推行的部分内容将要推行全国。

  “司法改革的试点刚刚开始,进展如何尚未可知。如果要在2018年之前将改革推向全国,需要统筹好试点推进和全国推广的关系。”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府研究所所长于安教授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说。

  汤维建也指出,“第一项主要改革中所提到的在省一级设立法官遴选委员会,那么这个遴选委员会具体是设置在什么部门,还有待进一步明确。

  “四五改革纲要”中的第二项主要改革提出,通过提级管辖和指定管辖,确保行政案件、跨行政区划的民商事案件和环境保护案件得到公正审理。

  “此前人们期望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理制度,更多的是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法院组织的建立,比如行政法院的设立。”某地级市中级法院的一位法官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说。

  第二项改革任务也提到,巩固铁路运输法院管理体制改革成果,将林业法院、农垦法院统一纳入国家司法管理体系,改革部门、企业管理法院的体制。“这里没有明确的还有作为专门法院的海事法院和油田法院下一步怎么办。”汤维建说。

   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机制待细化

  “四五改革纲要”中的第三项“健全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尤其值得重视。

  贺小荣介绍,近年来,司法机关为完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进行了许多积极探索,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存在内部层层审批,办案权责不明等问题。针对上述问题,“四五改革纲要”将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作为关键环节,推动建立权责明晰、权责一致、监督有序、配套齐全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

  为此,“四五改革纲要”提出,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机制。选拔政治素质好、办案能力强、专业水平高、司法经验丰富的审判人员担任主审法官,作为独任法官或合议庭中的审判长。完善合议庭成员在阅卷、庭审、合议等环节中的共同参与和制约监督机制。

  “下一步需要明确的是,非主审法官可否独任审理案件?倘若不能的话,则主审法官必然人数众多,否则难以适应基层法院案件任务比较多的现实。而主审法官的资格要求又较高,目前能够胜任的人还是少数。”前述地方法官说。

  该地方法官进一步分析,在设立主审法官的情况下,以往实践中普遍存在的承办法官是否继续存在?如果继续存在的话,那么承办法官是否必须为主审法官?如果承办法官与主审法官分离,那么二者相互间的职责权限如何分配?       

      “四五改革纲要”也提出,改革裁判文书签发机制,主审法官独任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不再由院、庭长签发。“同样需要明确的是,合议庭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是否也不再由院、庭长签发?”汤维建说。

(原标题:四中全会将讨论依法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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