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呼吁延长二胎产假:3个月喂奶都不够
齐鲁晚报记者 李钢
“生二胎只有98天产假,三个月多一点, 连喂奶的时间都不够。 ” 自去年5月30日“单独二孩” 政策在我省落地以来, 越来越多的 “二孩妈妈” 面临这样的难题。 为此,不少 “二孩妈妈” 及部分人大代表呼吁延长包括二胎产假在内的所有产假。
专家表示, 头胎晚育多出的60天假期是奖励性政策,在我国没全放开计划生育政策前, 全面延长产假可能还有很多现实难题。
困扰:二胎产假缩水 哺乳工作两耽误
“孩子还没断奶, 上班时总想着家里的孩子, 工作也不能安心。 ” 每天一下班, 崔晓莹(化名) 便急匆匆地往家赶, 就为了能早一点给孩子哺乳。今年33岁的崔晓莹在省城一事业单位工作。 “单独二孩” 政策在我省落地后, 她生育了第二个孩子, 可让她感到苦恼的是, 单位只给了98天产假。 “孩子还在吃奶, 就要回来上班。 ” 这让她很焦虑。
“一开始我还利用中午一个多小时的休息时间, 从解放路赶回营市街那边去喂奶。 ” 可坚持了两周左右, 崔女士已是筋疲力尽。 “这还没算上照顾大女儿的精力。 ”不仅崔晓莹面临这样的困扰。 据悉, 自去年5月30日,我省正式实施 “单独二孩” 政策, 全省累计受理 “单独二孩” 再生育申请30余万份。“我正在想用什么办法再请假呢, 能多喂一天母乳就多喂一天。 ” 三个月产假即将结束的孙女士也是一位 “二孩妈妈” , “第一胎我休了近半年的产假, 现在我快四十了, 却只能休三个多月, 少了两个月。 ”
政策:60天晚育假是奖励 二胎没法享受
根据国务院2012年颁布的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 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 增加产假15天; 生育多胞胎的, 每多生育1 个婴儿, 增加产假15天。
在全国性规定的基 础上, 《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又规定, 公民晚育, 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 具体由各省区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制定。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规定, “女方晚育的, 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 增加产假六十日。 ” 其中, “晚育” 是指“已婚妇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妊娠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 即生育二胎不属于晚育,产假时间即为全国规定的98天, 且男方也无护理假。
据此, 记者算了一笔账,符合晚育条件的妈妈, 生育第一胎时除享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外, 还可享我省规定的晚育假60天, 算上难产等情况, 产假可达173天, 近半年的时间。 对于二胎而言, 则只有98天, 即便是算上15天的难产假, 也只有113天, 比一胎少了60天的晚育假。
支招:二胎产假和补贴 应向头胎看齐
“国家既然允许生二胎,可为什么产假上还区别对待?”为了闹明白为什么二胎产假只有98天, 崔晓莹也咨询过很多部门。 可她听了解释后, 心里仍不理解, “生二胎, 年龄肯定更大, 产假应该更长才对啊! ”
“我觉得半年的产假比较合适, 也比较现实。 ” 作为一位女性全国人大代表, 山东三箭集团油漆粉刷工陈雪萍一直关注女性权益。 在她看来, 比半年更长的产假, 在目前也不太现实。
对于一胎二胎区别对待的问题, 陈雪萍认为, 最好将各种产假统一起来, 应该给予女性相同的生育假, 并发放相同的生育补贴。全国各地存在类似的一胎二胎产假不同的情况, 但目前已有部分省份开始逐步统一。 如2014年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规定, 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生育第二个子女并且晚育的职工, 享受原来只给已婚妇女满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晚育假 (增加60天) 和男方护理假 (15天) 的政策,并且 “休假期间工资照发, 福利待遇不变” 。
观点:二胎产假休多少 要结合实际
“在一些人口出生率很低的国家, 会用超长的带薪产假吸引人们生育。 我国的情况则不同, 而是要靠这种奖励性措施引导大家计划生育。 ” 作为医学专家, 全国人大代表、 山东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生殖医学科主任孙伟认为, 如果单从生理上讲, 一年的产假对母婴健康最为有利, 从国外一些实践看也是这样的, 但我国的产假到底定多少还要结合我国的实际。
“有的产妇就算你让她休半年或一年, 她也不一定休。 ”孙伟说, 法律虽然规定产假要带薪, 但有些单位的薪资构成中, 工资占比很少, 更多的是奖金, “而且一休半年一年, 你原来的位置可能就没了。 ”在私企工作的孙女在产后没出月子就开始上班了。
“不上班只能拿一千多块钱的工资, 更严重的是可能会耽误升职。 ” 孙女士说出了很多二孩妈妈的心声。
“休产假那么多, 对我们用工方也不公平。 ” 一家旅游企业的负责人说, 如果一胎带薪休半年, 二胎还带薪休半年, “我们负担就太重了。 ”在孙伟等专家看来, 对于延长和统一产假的问题,只能根据实际情况循序解决。
省卫计委去年表示:加强调研 完善产假政策
据媒体报道, 2014年, 在省政协就 “维护女职工权益” 召开的界别协商会议上, 省卫计委有关人士表示, 针对我省出台的“单独二孩” 政策及生育二孩女职工享受的待遇问题, 省卫计委将加强调查研究, 在确保低生育水平的前提下, 尽快制定出台相应的配套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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